给治贿打一支“预防针”
作者:张羽振 发布于:2007-02-11 09: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通过前几个阶段的治理,结合推行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提高采购意识的前提下,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规范和强化监督管理。进而达到从源头治理、预防商业贿赂,构建预防长效机制的目的。
制度先行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归集起来是“四法四令”,“四法”即《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四令”是指财政部颁发的18、19、20、31号部长令。但“四法四令”大多数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框架式的,这给相关部门的具体操作带来困惑。应推出适合的制度和办法,解决操作层面上的问题,让各方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
抓住关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买方主体,其采购权如何使用,采购意志如何体现,一定程度上是决定采购活动成败的关键,同时也是腐败行为是否发生的关键。因此,在强调采购人采购权的同时,防止其权力“寻租”或“滥用”非常关键。以笔者当地为例,在10项制度和办法中,有以下几方面对采购人权力的行使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原则不能放松或妥协。
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张羽振
坚持规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规范是第一要务,惟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才能有序、良性进行。规范包括以下几方面:标书的编制要规范,如规定标书的章节、书写格式、主要内容、应该注意的法律条款等;规定采购基本程序、流程图和供应商注意事项,不但可以做到政务公开,还可以让采购当事人少走弯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受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程序、步骤、规定、要求,以及提高受理的质量,经受得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考验;进行竞争性谈判的应当把握谈判的程序和要求,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操作性,减少人为操控行为的发生;规范委托代理协议书、项目文件确认书等格式和要求,便于档案管理;对开标、评标现场有关人员的职责,根据法律做出规定,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强化监督
有效开展政府采购领域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对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促进国家政策的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应始终围绕如何有效开展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思考、部署。推出相关制度和办法的目的就在于此,抓住了重点,便有利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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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在整改阶段出台的10项制度
这10项制度和办法,从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委托、标书的编制、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专家论证、投诉处理、供应商投标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采购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到采购工作的流程图等都有明确规定。
《关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编制要求、评审专家的抽取与组成、开标、评标工作程序及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策规定、谈判程序、送审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于对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格式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项目文件确认书、招标公告、评标记录、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送审备案报告等格式进行了规定。
《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管理、抽取、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的规定》:对专家论证的目的、内容、程序、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纪律的规定》:对开标纪律、评标工作纪律进行了规定。
《关于供应商在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注意事项的规定》:对供应商登记备案及在参加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基本程序》:对省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定。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受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条件、基本程序、档案管理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要求进行了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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