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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审批不可“自由发挥”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7-03-02 14: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把关、对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审批,能起到从源头规范监管的作用。但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繁杂、采购人不同、需求不同,采购方式多且有特定的条件和采购程序要求,监管部门在审批采购方式时,可能会遇到种种问题。监管部门应如何避免?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此原则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而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委托、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在监管部门指定网站发布信息、招标结果产生后,其资金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下的项目,除基本建设工程外,可直接审批为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要求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低于该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而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在基本建设工程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未制定之前,基本建设工程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现阶段,若盲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容易引起供应商投诉和合同纠纷。 
 
  公开招标废标后拟采用其他方式的,应于次日申报,按新批准的采购方式重新进行,不要将公开招标文件直接移用

  实际工作中,公开招标项目废标的情形不可避免,此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废标后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报。监管部门通过审核,对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条件的,予以批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新批准的采购方式重新编制采购文件,重新履行有关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改为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勿将公开招标文件不经修改用作竞争性谈判文件。 
 
  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

  按照政府采购的流程划分,供应商不足三家又分为:购买招标文件不足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完全响应不足三家两种情况。

  购买招标文件不足三家 通用类货物,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监管部门应要求其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通用类货物供应商比较充裕,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说明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太高或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等可能存在不合理。监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可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降低资格条件;组织专家对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等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较特殊,在国内或其他国家生产企业很少时,监管部门应要求采购人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尔后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规定,予以审批。

  实质响应不足三家  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由于投标人的商务条款等原因,导致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监管部门不宜审批,应要求其重新招标。此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认真分析、研究原因,不要盲目改批为竞争性谈判。
 
  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情形比较多,也较普遍,这主要是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工作人员不细心引起的。重新进行公开招标有利于保护已参加投标供应商的利益不至于因为改变采购方式而受到损害。
 
  同时,改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注意防范违规操作问题的发生。《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程序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标原则进行了规定,监管部门应对采用不完整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引起高度重视,高价中标、非低价中标都会引起供应商投诉和废标。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二是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的方式抽取三家以上;三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四是竞争性谈判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公开招标文件不允许用于竞争性谈判。五是竞争性谈判评标是最低价中标,不允许高价中标和非低价中标情形的发生。 
 
  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区分不同情况

  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一来源项目,由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或有关资料,监管部门予以审批。

  汽车采购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地方,采购人购买单台或小批量轿车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政府采购法》要求参加投标的制造厂家必须达到三家以上。实践证明,招标采购成功率较低,即使招标成功,采购人对中标车型往往也不满意。因此,应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汽车采购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汽车还未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地方,采购人购买单台或小批量轿车可直接批准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可在车型、配置、售后服务等都确定的情况下,在该汽车代理商之间竞价。

  除类似情况外,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严格控制。由于监管部门对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采购人对一些政府采购项目提出应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理由,往往是不准确或不全面的,监管部门若盲目进行审批,很容易引起供应商的投诉。因此,监管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证明没有百分之百把握的,在审批前应在省级以上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公示三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批准其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省级主管部门拟在全省系统内统一开发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应要求其公开招标,不宜审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监管部门应熟练掌握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投标制造厂家数量的基本要求。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要求符合专业条件的制造厂家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制造厂家达到三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最终制造厂只有一家,勿将已确定品牌的单台汽车采购批准为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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