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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询 曲好更需唱功好

作者:王勇 发布于:2007-03-02 14: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机构都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保障,是规范供应商行为的有力武器。

  简单地说,此项工作就是招标采购单位依据检察机关出具的书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来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投标乃至中标的资格。由于此项工作刚刚启动,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及时跟进,导致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实施进度不平衡

  尽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北京、江苏、湖北等地已实施,但也有部分省、市、区尚未开展,致使招标采购单位无法取得来自这些地方的投标供应商 的“查询证明”,只得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无法把“查询证明”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前提条件,既对能提供“查询证明”的供应商不公平,也可能给少数已上“黑名单”的供应商留下可乘之机。

查询人身份不统一

  由于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尚未建立,目前只能由供应商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出具证明。但在已实施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地方,既有明确规定只对招标采购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也有可对投标供应商提供查询证明的,让招标采购单位及供应商无所适从,难以把握。

与招标安排不协调

  这是只对招标采购单位提供查询证明问题的延续。按此规定,无论招标采购单位把“查询证明”作为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条件,增大工作负担、拖延招标时间、影响项目实施均在所难免。尤其在作为资格后审条件时,招标采购单位尽管只需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查询,但查询所需时间已无法控制,极有可能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确定中标供应商时间要求发生冲突。

供应商难以把握

  供应商一旦进入“黑名单”,就会面临少则一至三年不允许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严重的可能终身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于是,少数上了“黑名单”的供应商可能通过重新注册,或以其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方式,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对此问题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办法好还须落实好

  对上述问题绝不可等闲视之,在此,笔者建议,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相关机构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加大工作力度,力促此项部署在各地整体平衡推进;加强工作协调,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查询系统;加快完善管理措施,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同时,要规范操作程序,为方便查询创造有利的条件,着力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真正取得应有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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