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标准怎么设”系列探讨(一):不该成为拦路虎
春节旅途中,认识了一小企业的老板,提起政府采购,这位戴姓老板漠然地说:“那是大公司之间的游戏,与我们小企业无关。有履约能力是没用的,注册资金那关就给卡住了……”这位小老板的观点或许会引起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高兴,但事实上,它确实影响着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记者随后陷入了沉思——“注册资金”的标准该不该成为门槛?
支持:可保证采购结果实现
打开各地招标公告或翻开众多采购文件,在“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几乎少不了对供应商提出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绝大多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注册资金的要求只是采购人在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权利而已。
对于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却在普遍要求的资格准入条件,大部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持肯定态度,认为足够的注册资金是一个企业实力的体现,是采购结果实现的有力保证。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对设置注册资金这道门槛予以了肯定:既然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与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有一定关系,那么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其所承揽项目的总额就必须与其注册资金量有一定内在联系。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等条件相适应,即企业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就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限度。如果企业在一次经营活动中,其所承揽的项目超过了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那么它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现。众所周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周而复始、永无休止的,可能同时有几个项目甚至多个项目在实施,如果说一个项目的资金总额就已经超过了其注册资金数额,那么这个项目以及其它项目就根本没有资金保障,就连这一个项目也没有办法顺利完成。
反对:太高会使“强将”受阻
关于“注册资金”这道门槛,反对者也不是没有理由:有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对非公司类供应商一概免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营业执照上根本没有反映注册资金,而自然人连执照也没有,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等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都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供应商,受注册资金限制,公司制企业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只有选择放弃。一高校后勤服务中心主任举例说,他们学校每年都有学生课桌的采购,当地有好几个设备齐全、生产能力很强、信誉很好的供应商,就是因为是个体工商户,一直没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某电脑销售公司的政府采购部门经理也指出:在有些地方的实际操作中,一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设限,不管是采购货物也好,采购工程或服务亦罢,都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一个标准数额,否则一概免入,如某采购人在多次计算机产品的采购中均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须达50万元以上,而有些采购项目金额仅为几千元,结果当地一些新开办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的供应商根本无法参与竞争,以致询价采购仅在有限几家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以上的电脑公司中竞争,竞争很不充分,甚至造成供应商相互抬价,有些较“冷”的采购项目的最终采购价竟然高于网上报价。
反对者的主要依据是:实践中,不少完全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因注册资金的限制被挡在了门外。
专家呼吁 门槛不设为好
提到“注册资金标准”这个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还是不设为好,“不设门槛,让所有有意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们都能平等地参与进来,没有实力的供应商通过综合因素的考评,自然会被淘汰出去,这不仅是给所有供应商机会,也是给采购人自己机会,充分竞争的结果往往会好得多。
专家指出,设置注册资金这道门槛:一方面会抑制自由竞争,大批性质为非公司制企业的供应商无缘政府采购,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发育和繁荣,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另一方面会产生违规操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供应商的注册资金并无明确规定,因而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显得较大,一些惟利是图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设置注册资金数额,抬高采购市场准入门槛,从而控制包括公开招标在内的投标供应商数量,以促成某一特定供应商达成“交易”;同时也不利于采购目标实现,一些注册资金较大的企业因为缺少了激烈竞争的压力,特别是居“垄断地位”的供应商,容易形成“做大”心理,淡漠诚信意识,往往会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如某地一定点采购项目,因长期被“寡头型”供应商所独占,以致服务态度异常恶劣,与其投标时言之凿凿的承诺形成鲜明对比,人们在痛恨其奸滑的同时只能无奈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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