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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良好关系 提升“和谐指数”

作者:孙卓 发布于:2007-03-05 14: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行为具体包括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行为,涉及的最基本的当事人无非有四个: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联系各方的“纽带”,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无疑是创造和谐局面的关键所在。

与监管部门:明晰职责

  从全国范围来看,集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关系还是比较融洽的,但也不排除存在着某些“不和谐”:如某地监管部门为了削弱集采机构的业务范围,故意削减集中采购品目;个别集采机构有法不依,采购过程和采购行为不公正,被供应商投诉至监管部门投诉处……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管采”没有完全分离,双方职责不明确。

  处理好双方关系的关键是明确权责,依法办事。《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实行“管采”分离,这不仅需要集采机构与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上分离,更要在权责上加以明晰,做到管理与操作职能定位明确,形成相互约束的运行机制。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应正确认识各自的位置,财政部门要监督有规,集中采购机构要操作有方,在职责清晰的前提下,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不越位也不缺位,加强协作意识,以实现和谐局面。

采购人:端正心态

  集采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讲,采购人与集采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均须履行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从行业性质来看,集采机构又是一个服务行业,服务于采购人。因此,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是集采机构的工作宗旨。

  为了了解采购人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笔者所在单位进行了“采购人满意度调查”活动,调查内容涉及采购活动科学性、采购程序规范性,采购结果包括采购产品的品质、成交价格,供应商的履约程度,采购中心的服务等。从调查结果看,采购人的满意度还是较高的,其中对采购的科学性、规范性比较满意,但对政府采购结果的成交价格满意度相对较低。
 
  对此进行分析,可以推测出以下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采购人对“价格”理解存在偏差,有些采购人把个别供应商的商品价格直接作为市场平均价格。在正常情况下,政府采购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但是不排除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某一特定情况、特定时间地点销售价比政府采购价低的情况。

  另一个主要方面,采购方式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价格的高低。充分的竞争是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有效方法,从工作实践来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几种采购方式的效益和节约资金效果是逐层递减的,正因如此,《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然而有些采购人不能理解,往往指定品牌,指定品牌后,集中采购机构只能选择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充其量只是在各代理商之间进行“竞争”。

  处理好双方关系的关键在于相互理解,相互配合。集采机构要理解采购人希望用最少的资金购置最优质产品的心理,而采购人也应理解集采机构要依法办事,遵循程序操作的要求。

与供应商:公平尊重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对采购人和集采机构而言,供应商既是被监管的对象,又是提供服务的对象。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供应商还属于弱势群体,但不可否认,目前,供应商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有的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的缺陷,随意变更产品配置;有的则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由于价格或供货时间等问题擅自撤销合同,放弃中标资格等等。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供应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就有些中标供应商来说,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价格往往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获利金额少于一般货物或服务交易的水平。商家不能正确理解,而是想方设法赚回那部分流失的利润,因此,存在中标价格越低,履行合同时态度越不积极,提供货物时以次充好的现象。
 
  另一方面,在一些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公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资质、评分标准及办法、合同文本以及定标标准等,基本上都是由采购人确定的,难免会造成供应商之间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称。而最终中标供应商只能有一个,因此,部分心理不平衡的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也就不足为怪了。

  处理好与供应商关系的关键是要公平公正,互相尊重。集采机构首先要公平的对待每一位供应商,特别在法律和政策上对中小企业予以关心、在准入条件上给予足够的支持,要实现信息完全公开,并使每位供应商所获得的信息对称,以达到公平竞争;其次,要严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因为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制作投标书后,评标过程的主要责任就落实到了评审专家身上了,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是否能做到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操作、独立思考、秉公直言,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再次,要完善供应商救济机制,尊重供应商的质疑及投诉,并认真答复,重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和教育,以及中标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及售后服务的跟踪检查,对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及时采取惩罚措施,构建和谐诚信的竞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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