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编制应有“制衡”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7-03-05 14: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预算是科学分配财政资金、公平和高效配置财政资源、促进源头防腐的重要财政手段,各个经办环节都必须体现出客观公正性。为此,构建严密的采购预算工作制衡机制必要且迫切。
实行听证 采购预算的追加或调整必须要实行“听证制”,以广泛接受各有关方面的质询和监督,增强预算调整工作的透明度,否则,财政部门就不予调整已批复的采购预算,更不得随意追加采购资金。同时,采购预算的执行结果在向人大部门汇报之前,首先必须公示,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否则相关的政府采购支出决算不得向上级有关部门递交或汇报。
公开审核 编好的采购预算在向人大、政府等部门报审之前,必须公开接受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职能机构的事前审核,只有在通过内部预审后,才能提请地方政府和人大审议。
寻求配合 采购项目的确定,必须征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利用和科学配置国有资产与资源,凡能在当地调剂解决的项目,均不予批准采购。
广泛监督 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主动接受财政绩效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评价指导,以对其质量起到促进和校验作用,进一步防范和遏制各种不必要的支出或支出效益不高现象的发生。
及时纠错 采购监管部门职能的行使,必须起到对采购预算执行及时“预警”和“纠偏”的效果,以确保采购预算的执行不发生任何偏差,全面维护和树立采购预算的严肃性。
防止套用 采购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结合支出项目的特点以及项目的完成进度,严防某些部门以虚假工程或虚假进度来骗取或套用财政资金,充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采购计划的实施必须以财政部门已批复的预算为准,严格接受采购预算的约束,严防各种变相扩大采购规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私自调换采购项目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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