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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采购计划“七注意”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7-03-08 14: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与部门预算相衔接
  采购人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项目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应与批准的部门预算的项目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相符。 
 
  基本建设工程应按标段填报、审核
  一般情况下,基本建设可分为土建、室内外装修、电梯、空调、强电弱电系统、给排水等标段,这些标段的金额分别与部门预算相衔接,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分标段填报和审核,有利于对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信息的发布、采购合同、评标报告备案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目前,基本建设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若政府采购计划填报成基本建设这一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容易处于被动地位,其进度和有关情况都较难掌握。 
 
  除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可以采购进口货物外,不得要求购买进口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时,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条件可以采购进口货物外,政府采购计划不得指定进口货物。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委托集采机构代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对该政府采购项目与政府采购目录进行核对,凡属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不得委托给其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采购计划不得指定品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指定品牌则指定了厂家,其他供应商就无法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演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拟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售后服务就会受到指定品牌的供应商的控制。因此,政府采购计划不得指定品牌。 
 
  计划资金应落实,项目验收后即可由财政或由采购人直接支付
  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由采购人出具财政系统国库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省(市、县)财政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采购项目属于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专项经费的,实施政府采购前采购人还应出具财政部门下达的追加预算通知书复印件。

  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人出具《××省(市、县)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经销商支付自筹政府采购资金承诺书》或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证明。 
 
  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采购计划时不得向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注意不要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经财政部认定或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单及有关情况放在省级政府采购网站上,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从政府采购网站查询并择优选择。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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