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仅宜作评标参考
投标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得1分,每多200万元加1分,最多加2分。
——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凤鸣湖复合土工膜材料采购及施工工程评标细则中商务标的评审内容之一。
注册资金(满分为5分):500万以下得3分,500~800万得4分,800万以上5分。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去年组织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筹建办报告厅座椅项目的评分标准之一。
当出现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相同且最接近项目评标标底价,将注册资金多者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重庆市铜梁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铜梁中学笔记本电脑等办公设备公开招标预告定标原则及办法。
……
在许多政府采购项目中,注册资金都被纳入确定预中标供应商的评价体系。而在不同项目中,所占分值及所起的作用却存在差异。那么,注册资金能否作为评标要素呢?
取代技术标位置违法
众所周知,技术指标是取舍供应商的关键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有如下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顺序排列;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用性价比法的,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但在有些项目中,当出现评分和报价相同情形时,却以注册资金来取舍中标供应商(如文章开头提到的铜梁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铜梁中学笔记本电脑等办公设备采购),特别是在非招标方式采购中,当出现报价、质量和服务相同的情形时,更是直接以注册资金多少作为评判选择供应商的依据,还有的甚至单纯以注册资金多寡评价供应商的财务状况。
业界专家指出,以“注册资金的多少”来确定投标供应商的顺序,不仅违法,而且还可能影响最终的采购质量,“注册资金高的供应商,其产品的性能不一定好。”
过于看重可能排挤强者
在评标阶段,报价、服务、质量俱优的供应商也可能因注册资金略低于竞争对手而以微弱劣势失去中标机会。注册资金固然能反映一个供应商的实力,但仅从注册资金多少来判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乃至能否成为中标单位,未免有点“以貌取人”,以偏概全。因为注册资金是一个相对固定的静态指标,历史上取得的业绩并不等于现实的履约能力,一个庞大的企业很可能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而变得举步维艰,甚至濒临破产倒闭。如果这样的企业中标,采购合同能否得到全面履行无疑是难以预料的未知数。相反地,一个注册资金并不是很多但正处于“上升期”的企业,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可能很强,诚信度也很高,却极可能被阻挡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这就要求招标采购单位不能过分看重注册资金。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张健提醒:“注册资金是随时变动的,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说明问题。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注册资金的限制比较少,采取的是另一种信誉约束机制,即要求中标供应商要交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一般在中标额的1%左右),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符合约定,那采购中心就扣除一定的质量保证金。这样更能有效地制约供应商的服务和产品质量。”
不应成为决定性因素
有人提出,在设置具体的评分要素和标准时,注册资金不是一个可以完全忽略的因素,注册资金有自己的“位置”,因为它可从一个方面反映投标企业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以偏概全,分值不能过大,在综合评分法中,注册资金所占比例宜在3%~5%,纳入到对投标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评价体系中。
但在专家看来,注册资金多寡不应成为评标因素,因为注册资金高的企业并不一定是优质企业,许多企业的泡沫成分很大。评标时,投标企业的注册资金最好只作为参考因素。当出现投标企业得分和报价相同的情形时,注册资金是没有“发言权”的。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把评价的侧重点放在对供应商实收资本的评价上。采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投标供应商的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不相符,其中以实收资本不足居多,因此太看重评价供应商的注册资金并无实际意义。
短 评
政策功能更为重要
政府采购是利用财政资金而进行的贸易行为,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和有效竞争原则,凡是有合法权益的企业都有平等参与权。事实上,也只有各类企业都关注政府采购,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事业才能繁荣发展。
但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悖“三公”原则的情形却时有出现,而且还不时被忽略。就拿对投标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来说吧,实践中,一些从业人员认为注册资金在复杂的政府采购工作中是无足轻重的,随便设一个即可,在评分的标准上,究竟该加多少分也没去深思。也正是这样,由注册资金引发的问题就不少,如有些项目注册资金定得过高,让中小企业只能“一声叹息”。
事实上,在设注册资金这道门槛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一政策功能是不应该被忽略的。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现实问题,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采购过程中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适度地照顾落后地区企业及中小企业就十分必要。《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这并非我国的特殊规定,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美国的一般产品可享受6%的优惠,如果是中小企业或少数民族企业,可享受高达12%的优惠。
政府采购对注册资金的要求过高,使不少中小企业只能徘徊在政府采购门外。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政府有责任引导、规范和保护中小型企业,使中小型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健康发展,增强其竞争力。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更应运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则,对我国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合理保护和积极引导,尽可能地创造条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人为地设置障碍把供应商限制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的行为,将阻碍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这是任何一个爱国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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