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文件平稳着陆有新招——访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
作者:马鸿雁 发布于:2007-03-13 13: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2号文的下达,为我们日后的工作开展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在开展具体工作的时候,我们会以政策为导向,同时也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
政府采购法缺乏细化的、统一的评判标准,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因此2号文带来的细化标准是一个适当的规范,对于目前的状况是十分必要的。姜毅表示,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这个标准是非常合适的,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中,细节之处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讲,利大于弊。这也为以后的评判标准细化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有效举措避免不利影响
很多人都在担心2号文有可能引发恶性价格竞争问题,而且对于“同等质量”的衡量标准缺失,有可能导致其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姜毅表示,任何新法规的推出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来不断完善,执行及操作机构可以通过一些举措来完善其不足之处。姜毅提出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采购人在采购货物时,可以将要求标准提高一些,并将各项指标要求详细、清楚地表现在招标文件上。这样可以使一些产品质量差的供应商提前出局,避免他们在价格上的不利冲击。另外,将各项指标要求明细化,也保证了采购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采购人情况的不同来设定价格分所占的比重。例如,一些采购人所处地理位置比较偏远,供应商在提供后续服务时成本也会相对较高,这时可以将价格分设低一些,将服务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而一些采购人在地理位置上有优势,便于供应商进行后续维护和服务,价格则应作为重点衡量项目。
在服务网点上提出明确要求,这样可以过滤掉一些服务网点少、服务质量差的小企业。服务价值应该在评标过程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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