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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采购如何一路畅通

作者:宋景良 全爱民 发布于:2007-03-13 15: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多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宣传、制度执行、采购效率、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已取得社会共识,但不可否认仍存在不少问题,要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迫切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就政府采购工作的和谐与发展,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
 
呼唤和谐环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引导和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实现“以和谐促发展,以发展求和谐”的必经之路。同样,政府采购工作也需要和谐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需要和谐的推动力。

  共同使命呼唤和谐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多数地区实行的是“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监管、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集中采购、国库支付中心负责集中支付。共同的使命和同样的业务把三方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从支出管理,还是从财政性资金安全运行、采购效率或效益角度上看,都要求三方在职能上各司其职,业务上相互配合,行为上互为促进。

  同心协力才算和谐 政府采购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范围包含着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等一系列事务,同时给予政策上的引导和业务上的帮助。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规范运作为工作前提,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与效益为工作目标而组织实施招投标业务的代理机构。两个职能部门是在从事同一项工作,只是工作范围、职能有所不同,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发展。

  依法办事才能促进和谐 依法行政是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环节的规范操作,涉及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就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申报、审批、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支付等每个环节都依法办事。工作和谐是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达成的,无原则的“和谐”是另一种不作为的表现。各地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政府采购关系和谐,哪个地区的政府采购就能上规模,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不和谐音符及原因

  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不和谐的音符,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法律框架不够完善是主要根源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操作、监管水平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普遍感到此法可操作性不强,含糊的地方较多。如监管机构、操作机构的职能划分不清;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什么样的产品才是国货;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由谁来确认;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审批依据是什么;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培训方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由谁来监督等等。正是由于法律中很多内容未明确,可多样化地理解,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惯性做法的沿袭,才造成政府采购工作存在诸多矛盾,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多个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的局面。

  集采机构归属不清是重要因素 有调查显示,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集中采购机构尽管履行着相同的职责,但却分属于9个不同的行政部门。有的隶属政府办公厅、有的隶属机械设备成套局、有的隶属采购管理委员会、有的隶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隶属国资委等等。归属不同就不可能形成全国管理集采机构的统一体制,推进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工作就无法落到实处;更无法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集采机构的采购效率与效益、政府采购专户设定及集中支付等多项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监管的缺位和越位是内部原因 《政府采购法》规定,同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而目前少数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上缺位和越位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缺位和越位不仅会导致监管部门本身工作顾此失彼,还束缚了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手脚。

开创和谐新局面

  和谐的环境是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面对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只有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才能使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应该看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对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行为等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当务之急,是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政府采购法》进行重新修订或制定出详细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改变目前的现状,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及早解决集中采购机构归属问题 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工作本身就是财政工作的一部分。只有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集中采购招投标、国库集中支付一起放在财政部门,才能形成合力。

  尽快推进预算管理并增强计划性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体现;是财政部门拟定全年采购计划的基础,是集中采购机构制定招标计划的依据,是解决采购无序、规模小、效率低、效益差的有效措施。因此,可采取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季度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月初上报政府采购项目(凡当月初未能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转入下个月受理)等方法来解决预算编制的执行难和零星采购频繁问题。

  大力健全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和谐的环境,其标准应是“规范、高效、廉洁”。这个标准是建立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的,说到底,也应该是用规章制度来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应相应建立起一系列规范的工作制度。如申报制度、审批制度、采购计划制度、专家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中标供应商跟踪问效制度、政府采购审计制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查,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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