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才能公平公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日田 发布于:2007-03-16 14: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我国曝光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中,有不少问题皆出在或隐藏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环节——采购信息公开发布不完全上。发布信息的时间越短、范围越窄,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就会越少,甚至会使最有可能中标的供应商,因未能及时获得采购信息而失去投标机会,无形中给“意中人”创造了更大的中标几率,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暗箱操作。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完全也是不法供应商容易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隐患。
这样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本质,无论对于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还是采购人而言,都是一种极大的损害。业内人士指出,采购信息是否公开,将直接决定其公正和公平程度。正确处理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对于今后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非凡。
信息发布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存在着一些问题:
信息不在指定媒体发布 这种现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其后果,不仅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政府采购公开竞争的力度,使潜在供应商失去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某些指定媒体运作不规范 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未体现公益性原则;而在具体设置上,有一些市、县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并不是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而是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另外,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发布缺乏完整性,信息的缺省给各方沟通联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信息发布管理存在缺位 如在职责管理、正常管理、监督管理上时常以“下不为例”来敷衍了事。
以上种种行为容易造成采购信息不全面、不充分、不彻底地对外公开的后果,势必严重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果,甚至还会滋生出一些严重的腐败问题或违法乱纪行为,损害政府采购的形象。
三个方面采取对策
针对这种情况,有专家建议,在今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中应该进一步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修订完善法律 深化将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中;同时,相应修订《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的“法律责任”,在第七十五条中增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内容;在第七十七条中增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处以罚款的内容。这样,可增强法规约束力,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在指定媒体发布问题的解决。
开展三项活动 一是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整治政府采购信息不在指定媒体发布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信息发布的专项活动,重点查处一批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对其中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从而加大其震慑力。
二是开展法纪教育活动。在开展上述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紧紧抓住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在广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深入持久地开展以“遵章守法,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为主题的法纪教育活动,提高人们法纪意识。
三是实施“指定媒体规范”工程。其具体措施包括:
首先,应清理、调整指定媒体。即以省为单位,首先将两类不适宜作为指定媒体的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体清理出去,一类是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另一类是经常不按规定发布,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因规模、技术等原因已不适宜继续为指定媒体的报纸、网络、杂志,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其次,在两个方面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指定媒体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指定媒体内部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创树“信得过”指定媒体的活动,以促进其强化管理,规范运行。
最后,实施自上而下的网络管理。就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指定媒体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这样既便于监督管理部门对指定媒体实行随时、随机的监督管理,又能方便指定媒体向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传递信息发布统计情况,还能促进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质量。
把好两个关口 一是责任管理关。实践证明,只有强化责任管理,才能促使各层各级、各个方面切实履行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管理责任。
这就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首先,应建立责任管理体系。不仅要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信息发布责任管理体系,还要在采购人内部、在采购代理机构内部建立信息发布责任管理体系。同时,还要建立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下一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责任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内建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发布的责任管理体系。
其次,责任到人。谁负审核责任,谁负考核责任,都要明确到具体人。
再次,实施科学考核。一方面,要尽可能实现量化考核,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百分制考核,以促使考核能够真正兑现;另一方面,要实行年终定期考核和平时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大考核力度和监督管理力度。
最后,要保证责任追究落在实处,该警告谁就警告谁,该处分谁就处分谁,决不能和稀泥。
二是资金拨款关。就是要充分利用财政职能,严格按照《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凡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的,就不予支付采购资金,直至重新改正后,再按规定程序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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