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种种“缺位” 有待完善

作者:王东平 张建 发布于:2007-03-19 15: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笔者在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中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县级政府采购工作日臻完善,但是由于县级政府采购的局限性与特殊性,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缺位”问题,有待今后解决与完善。

采购人:采购申报随意

  我国大部分县级财力有限,财政预算也还未涉及部门预算,更谈不上在预算中包含政府采购预算了。由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缺位,计划空缺,造成政府采购工作的无序性和盲目性,采购人随意性较大。许多采购人临时申报采购计划,规模采购很难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采购市场:竞争不充分

  县级采购规模较小,市级以上供应商参与县级采购市场的欲望不强。因此,县级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基本上来自当地,再加之消费习惯、方便购买与享受售后服务及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采购人大多不愿意从外地的供应商处采购。

评审专家:质量数量有限

  政府采购业务涉及面广,项目繁杂,而且专业知识很强,需要各方面专家、评委较多。但对县级地方来说,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人才资源、特别是专家级评委很少,如再要求门类齐全就更难实现了。这给县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委抽取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评委总是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而如果评委在全市或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联动抽取,又可能对采购成本产生较大影响,采购效益将大打折扣。

采购代理机构:隐藏商业贿赂

  目前,县一级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类基本上是上世纪90年代末成立的,大多设在财政部门,既行使管理职能又行使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法》没有涉及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设立问题),而且县级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大多只此一家。

  另一类,是最近几年在经济基础较好地区出现的采购代理机构,即由政府出面,将建设、水利、交通、医药、财政(主要做政府采购业务)等部门的招投标机构合并,形成一个大而全的招标代理平台或专职机构,职能部门对其行使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仍然是单一的,采购人没有选择;此外,这些机构的人员大多是由原建设等部门划转过来的,他们习惯于百万元以上招标业务的操作,对政府采购单笔金额较小的采购业务缺少足够的重视。政府采购业务基本上处于放任状态,不少甚至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随后招标机构补办手续。这类业务的操作规范性与严谨性甚至不如前一类模式,采购效果很不明显。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使一些原本不规范的行为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之合法化,商业贿赂行为更具隐蔽性。

采购人员:采购不严谨

  县级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大多是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过来的,由于受编制的限制,人员配备有限,专业采购队伍不足;其次,许多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缺少应有了解,基本是通过工作摸索与经验积累取得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现在政府采购工作上下级之间、特别是针对县级政府采购的培训与指导很少,交流不足,各地基本都是闭门自修,很难有进一步提高。

硬件平台:不公开

  县级由于受财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在采购的硬件建设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如县一级由于缺少相关的专业网络维护人才,以及资金的不足,自身一般很难解决网络平台建设问题,这使许多采购信息特别是询价采购、邀请招标等方式的采购主要依靠电话手段进行联络,投标商的范围与采购信息的公开性受到限制;开标室、评标室、休息室等硬件设施不足,无法较高程度地保证评标不受影响。

管采难分:人手不足

  县级采购工作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使采购监管工作存在许多盲点。一是采购监管机构与操作机构不分,日常工作缺少监管;二是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人手不足,内部缺少牵制,使应有的约束机制无法实现;三是缺少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由于采购预算编制及计划等缺少科学的论证,对验收等环节缺位,采购效果没有专门机构或专人去评价等。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