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采中的不诚信亮剑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7-03-19 16: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又是一个“3.15”悄然过去,目前 ,人们更多地关注于私人用户这一消费群体。相对于私人消费者,政府采购消费群体的购买数量、金额更为庞大,但目前仍处于维权的“边缘地带”。事实上,“3.15”也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节日,政府采购也需要注入“3.15”的诚信和法治元素。
采购人:把握公平 追求货真价实
因采购人大多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如私人消费时权益明确,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对个人利益影响甚小,政府采购经办人一般不予过问或深究,这也是经济学家所称的“公共地悲剧”。而据统计,全国近年用于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多达几千亿元,如此庞大的采购总量,远非私人消费者所能比拟。采购人应学习和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3.15”倡导的理念根植于内心深处。
广大采购人务必确立花“公家”的钱也要心疼的意识,从严从紧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活动,发挥政府机构榜样力量的导向作用,推行采购绩效考核制度。从消费维权角度来讲,要从政府采购用户开始,当采购的标的物出现质量、售后服务滞后等问题时,采购人要明确专人负责处理。对此,供应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有充分的认识,为采购人提供方便,以维护财政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依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结论,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且充分尊重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排序,无特殊理由不得否定排序靠前的供应商,更不得通过所谓的“技术壁垒”来保护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及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布,以便接受有关各方当事人的监督。
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采购结果公布后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借故拒签或延期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对价款、质量、付款、服务、供货期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再协商或谈判,如果对包括设备的配置、价款做修改,会破坏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采购代理机构要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有条件的可以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实现合同订立的各项权利 合同订立后,采购人要依据合同督促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标准提供、交付标的物。为了降低采购人的利益受损风险,一般情况下,标的物在通过验收之前,不应支付合同款项,在付款期限内宜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另外,还可要求供应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当然这些均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告知供应商。
做细验收工作把好质量关 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服务提供过程中、工程竣工后,供应商要及时地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对于重大采购项目应敦促采购人派代表、商请质监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同时参与验收。
坚守“三公”,避免被投诉 一方面,不得限制供应商自由竞争。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门槛”要与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对特殊项目需设定特殊条件时,采购人一定要出以公心,不得搞差别待遇,形成“技术壁垒”。且采购信息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完全公告,公告的内容、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应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界限,不搞人为封锁。既要让供应商普遍共享采购信息,也要给他们留下充足的时间做好应标前的准备工作。
另一方面,不能无原则地“相中”某一供应商。采购时,采购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或服务供应商;在选择评标方法和确定评标要素时,要注意其适用性,既要重视价格分值的评审,也不能忽略技术指标的评审,具体的评标标准不能生搬硬套或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做”,等等。
供应商:恪守诚信 追求名利双收
诚信是供应商参与采购市场的基石 供应商必须时刻牢记诚信立业的根本,无论实力多强,如果损害客户利益赚黑心钱,注定要被客户所否定,注定要被市场所抛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恪守法律法规,诚实履行合同义务,视产品和服务质量为企业的“生命线”,并深入研究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规定,量力而行,以负责的态度慎重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应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时,要做出明确规定;在评标方法和标准中亦可体现对投标供应商的诚信、信用因素的肯定。
敢于维权自卫,是成熟供应商的明智之举 相对而言,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往往处于弱势,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亦要懂得利用政府采购的法律之剑进行维权。一要以证据说话。供应商决定投诉前应三思而后行,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并在投诉书中载明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佐证的材料可作为投诉书的附件。二要力争在第一时间维权。政府采购投诉和其他经济案例诉讼一样,有着很强的时效性,供应商如果超过投诉的有效期,也只能“有冤难申”。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投诉的期限,“供应商应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积极行动,不等不靠,迅速搜集投诉材料,撰写投诉书。对不公正的处理决定,供应商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具体地讲,投诉人对同级财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有必要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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