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签合同 “画蛇”别“添足”
作者:赵哲 发布于:2007-03-19 17: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做,有人说你懒,做了,又有人说你多事。
政府采购代理企业为采购人提供的服务,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这在法律中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分歧:有的政府采购代理企业认为,招标完成后,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除非企业另外有要求,政府采购代理企业的工作就应该结束了,不应该再继续参与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具体合同的过程。也有代理企业持相反的观点,认为招标虽然结束,但政府采购代理企业的工作却并没有结束,代理企业应该参与到签合同的过程中去,甚至在履约阶段采购人和中标人发生纠纷时,要居中调解。
孰是孰非,这关系到政府采购代理公司对自身的定位。有专家认为,政府采购代理公司应该起到的是一个协助的作用,应该以代理人的标准来区分责任的“份内”与“份外”。
签合同就要担风险
“我就不同意中介们参与签定合同的过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家政府采购代理公司的总经理表示。这名总经理回忆,他曾经了解过一个案例,一家政府采购代理公司在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又参与了后期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过程,并在最终的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结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采购人和中标人发生了纠纷,而本来与后来的纠纷毫无关系的政府采购代理公司因为在合同上也署了名,也被牵扯了进去,给该公司的信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现在,除非采购人要求,我们是不参与后期签订合同的过程的。代理公司毕竟不是集采机构,一般来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我认为,政府采购代理企业首要的任务就是把招标过程组织好,尽力保证整个过程公正、公开、公平,而最终签合同细节的问题,还是交给采购人和中标人自己解决吧。作为政府采购代理企业,为采购人服务,维护其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采购人的想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名总经理表示,目前,他所管理的公司除了组织集中签约外,很少在招标后再参与订立合同的事情。
不参与≠不尽责
“在我看来,招标公司也好,政府采购代理公司也好,必须对业主或采购人全程负责,不能把签订合同的事情全部交给采购人和中标人。在采购人和中标人发生纠纷时,还要对双方进行调解”,另一家招标公司的经理表示。
这名经理举了一个服务采购的例子说明他的想法:“比如说在服务采购上,后期的工作就很多。毕竟,像定点饭店采购这样的情况,合同不是像履行货物合同那样一次性地就履行完了的,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加倍的小心和注意细节。因为,一旦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双方还是回过头来找合同寻求保护,而不仅仅是找标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如果就合同本身还发生了争议,政府采购代理公司就很难说自己已经尽到责任了。”因此,他认为,参与中标后签定合同的过程,对于政府采购代理公司来说,是必要的工作,这一点也应该在与采购人签定代理合同时进行明确。
这名经理还表示,政府采购代理公司不但要在签合同的时候参与,甚至在合同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对双方进行调解,陪同采购人定期去验收检查,这样才算做到尽职尽责。
要协助 不要越权
双方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一位招标投标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目前来说,在法律上的确没有明确这个问题,《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上都没有。但在实践中,我觉得,作为政府采购代理企业来说,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自己应该在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起的作用”,这名专家认为,在与采购人的关系上,政府采购代理公司起的是一个协助的作用,因此应该协助采购人签订合同。
“协助作用就仅仅是协助,不能越界,该由采购人完成的工作就由其完成,代理公司要听从采购人的意见和安排,绝对不能越俎代庖。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的话,代理公司的做法就不是负责,而是越权了。在采购人没有明确要求,而代理公司也尽到了必要的协助义务时,就可以结束全部工作了”,这名专家表示,过犹不及,政府采购代理公司要牢记自己代理人的身份,越权行为不但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也可能反而会给采购人带来损害。
短 评
是代理人 不是监护人
在法律上,监护人也被称为法定代理人,这和一般的代理人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有缺陷,比如说是儿童,或是精神病人。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显然不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政府采购代理企业却忽视了这一点。
政府采购代理企业的身份虽然有一些特殊,有职责保证整个投标的过程公正、公开和公平,但是,做为采购人的代理人,维护采购人的利益是政府采购代理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出于善意,一些政府采购代理企业却把自己理解为采购人的“监护人”,对招标工作大包大揽,不注重与采购人进行沟通,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采购代理企业的工作人员,出于对自己能力的自信,完全不理采购人的意见,把采购人排除于招标过程之外,还美其名曰“这样是为了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
其实,冷静分析,这样把自己当成采购人的“监护人”的想法十分不可取,也于情于理都不合。在法律上,代理人的职责是协助被代理人,而不是替被代理人做决定。在情理上,采购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对自己将要接受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自然有发言权,毕竟,合适不合适、方便不方便只有采购人自己最清楚。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根据法理,最终承受结果的是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因此,一旦中标后履行合同出现问题,这个责任主要还是要由采购人来向中标人来承担。
在法庭上,被告人在陈述着事实,说着说着,却被他的律师打断,随后,他的律师把他叫到一边,“刚才你说的事实都不对,应该这么说”,这叫做作伪证。(萧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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