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管理应抓住“三点”
作者:朱广新 发布于:2007-03-21 17: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结果的评判人,对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快速发展,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也逐渐趋于科学化和规范化,监察部、财政部制定了针对评审专家的、专门的管理条令,各地也根据该条令和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些条令和办法的出台,对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很多工作还处于实践摸索阶段,对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应抓住三个方面:
严把入门推荐关
评审专家缺乏,是各地政府采购工作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难题,尤其是某些冷门专业专家的缺乏,更是令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头疼。尽管各地均建立了统一的专家库,并且采取多种形式以充实各类专家,但专家数量、质量、种类仍不能满足采购项目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的要求可能会有所降低,如某地专家库里500名评审专家只有100多人满足评标工作的要求。因此,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仍不能放松对评审专家的认定和考核,把好评审专家入口关成为提高评审专家水平的首要环节。
监管部门应把好入口关,专家库管理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评审专家推荐这一环节。目前,评审专家库的充实主要靠相关部门的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虽然对推荐的评审专家要求做了严格规定,但却未涉及推荐部门的责任,这导致了有些部门推荐的评审专家质量不高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增加他们对政府采购事业的理解,增强推荐评审专家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督促有关单位形成一定的评审专家推荐程序,形成规范,避免在推荐评审专家时敷衍了事;再一个方面,要明确评审专家推荐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推荐单位把关不严而出现问题的,适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监督保持持续性
目前,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仍然是难点和盲点,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如对评审专家私下有没有与供应商有过密交往等情况仍无法掌握,尤其是提前一天抽取出评审专家以后,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处于“空白”状态。
笔者认为,在目前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最主要还是依靠全社会的监督。为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畅通渠道,可以采取网上举报、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提高广大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但就长远而言,仍应通过制度来规范,以形成一定的评审专家制约机制。
违规处理不手软
采购代理机构是招标工作的组织者,只对采购结果形成的过程负责,采购结果实际主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单个评审专家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质疑、投诉的主要对象是采购招标单位。
这种权责的不对等,极易造成评审专家滥用权力或徇私舞弊的后果。虽然,对违法违规评审专家的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相应规定,如对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等。但总体感觉而言,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对违规违法评审专家的处罚仍相对较轻,最多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动用司法手段的还比较少。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对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并且加重处罚力度,敲响评审专家思想上的“警钟”。
要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做到以上三点,仅依靠某个部门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动,整合群体之力。虽然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存在法律上、实践上的难度,但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定能够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真正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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