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待规范 概念应统一
作者:付世周 发布于:2007-03-28 15: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用语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表述五花八门。这给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业务交流带来了不便,阻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规范和成熟
为何出现“混乱”
用语混乱,一方面说明人们还缺乏政府采购规范用语的意识,忽视其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更反映了人们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概念和精神还缺乏了解,因此认识上产生了混乱。
■ 黎娴/漫画
统一术语很必要
术语一般是指特定专业领域用来表示概念的称谓的集合,是表达或限定概念的约定性语言符号,是人们进行交流、传播知识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强调严谨规范,势必要求人们在表述概念时也要严谨规范,不能各取所需或随意发挥。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术语是理想的表达、沟通工具,具有重要意义。减少用语混乱,不仅具有技术层面方便沟通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人们了解并规范表达术语的内涵、外延及其背后的思想。同其他领域一样,政府采购领域也存有争论、存在不同观点,统一术语不但不限制、禁锢人们的观点和思想,而且在统一表达的基础上更有利于人们交锋观点、提高认识、形成共识。
笔者认为,在推进政府采购用语的术语化、规范化和统一化时,应当考虑以下一些问题:如术语体系应能够满足政府采购各方面、各环节工作的规范用语需求;应辅以行政手段加强全国性的宣传和推广,推出相关办法或指导意见,可借助示范文件(如示范采购文件、示范评标办法、示范合同等)促进其推广和普及;术语应照顾到多数人长久来的用语习惯,力求易学、易懂、易用,不能弄成只有专业的人才能懂的深奥内容;术语应力求最大限度的明确、准确和严谨,避免模糊和歧义,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实际复杂情况;术语体系应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为当前应用和将来拓展预留空间,还要考虑同其他领域及国际上相关用语的衔接问题;术语的条目、数量应恰当把握,太多了不利于推广应用,太少了不足以表达政府采购有关概念,术语之间内容上的引申、引用、重叠、重复等问题也应注意;应重视对术语使用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管好信息发布平台上的政府采购用语,制止不规范用语行为。
应规范用语纵览
标
这是政府采购中最常用的字,比如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中标、串标等等。“标”的通常意义是指承包方向发包方报出的自己愿出的价钱,但政府采购中“标”的确切含义到底是什么,尚没有专门解释,只有“标”的含义弄清楚了,一系列引申词才容易理解。此外,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中,“标”是否可以引申使用,也值得探讨。笔者倾向于可以适当使用,因为这样能简化用词量并符合多数人的理解习惯,同时也符合“标”的本义。
采购人、采购方、招标人、招标方
“采购人”、“招标人”已有明确定义,而“采购人”涵盖的范围更广一些,“招标人”一般只适用于招标项目,而“采购人”适用于所有采购项目。在招标项目中,如果招标人和采购人为同一单位,应考虑衔接以往做法,不宜再使用“采购人”一词。采购活动中,代表采购(招标)一方的主体有时是采购人(招标人),有时是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时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组成等等,为简化称谓、避免张冠李戴,建议使用“采购方”(“招标方”)一词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来统称。至于像采购单位、招标单位、建设单位、预算单位、用户单位、需求单位、业主等名称,都有保留使用的必要,是否列入政府采购术语则视情形而定。
供应商、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将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但实际使用时存在一个逻辑问题,如正在投标响应的所谓“供应商”以及未能中标成交的所谓“供应商”,以“供应商”一词称谓之是否恰当?显然,上述所谓“供应商”连中标成交资格都确定不了更无所谓“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了,这就同“供应商”的定义至少在字面上是相矛盾的。解决这个用语矛盾,一个办法是将各种情形下的所谓“供应商”改以其他名称,这样虽能在形式上做到准确,但会增加用语负担、容易混淆。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参照《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的定义,将“供应商”重新定义为“响应采购、参加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供应商”(投标人)可引申出许多其他术语,以表述其不同情形、状态,如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报名供应商或报名人、成交(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中标)人、未成交(未中标)供应商或未成交(未中标)人、合格供应商(投标人)、不合格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申请人等等。
采购(招标)中止(终止)、采购(招标)失败、暂停采购、流标
这些词表示的都是采购(招标)活动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下去的状况,较为关键和敏感,因而,特别要求用语谨慎。可以参照相关法律及其他领域术语,明确政府采购各类活动的“中止”、“终止”、“失败”、“暂停”等的详细含义,同时最好对其后续活动如何进行能有细致规定,比如怎样处理因暂停采购导致后续环节的时间顺延问题。由于响应的供应商过少导致原采购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称之为“采购失败”并不妥当,因为往往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继续采购。而“流标”常用于口头,笔者认为,不必要纳入。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书、各类采购方式的响应文件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义较明确,“标书”则较模糊,许多人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都称为“标书”不妥,笔者建议明确其含义或排除出术语范围。有人以为“采购文件”就是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中的谈判文件、询价采购中的询价通知书等的总称,然而,《政府采购法》中“采购文件”的涵盖范围要广得多,所以不得不选其他词作为统称。非招标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为响应采购要求而制作的文件,尚没有统一的称谓,以至于像报价文件、响应文件、竞标文件、竞价文件、投标文件等等称谓都有,建议确立适当的术语如“响应文件”将其统一起来。
采购过程、招标过程、投标过程
“过程”的概念本身很好理解,但有必要明确采购(招标、投标等)过程具体包括哪些环节或内容,特别是起点、终点各是什么。对于“采购过程”实践中有人认为评标结束后尚未确定中标人前,采购方可以同供应商协商谈判,因为此时招标过程已经结束,这显然是钻空子。
各类委托书、证明书、资格函
这些概念尤其需要严谨、精确、细致、完备,应该参照法律及其他领域术语,抓紧统一规范起来,最好能对政府采购中各类委托书、证明书、资格函等的基本内容、格式做出规定或提供示范。
标段、标包
都指采购项目中单独的合同授予单位,一个标段(标包等)一般只能有一个中标人。工程招标中多使用“标段”,货物或服务招标中的相关用语目前较混乱,建议统一使用“标包”。当然,如果明显是以物理分段位置为特征来划分合同授予单位的,也可以使用“标段”,其他称谓无必要列入。同“标段”、“标包”相对应,非招标采购中也常碰到这些概念,如何称谓颇为棘手,可以直接推广使用“标段”、“标包”,或设立其他术语如“采购包”等代替。
商务标、技术标
划分投标人的投标内容时经常用到这些词,但大家对其理解其实很不统一,比如有人认为售后服务条款是商务标内容,有人认为是技术标内容。对此,一种解决思路是详细定义“商务标”、“技术标”,详细列举各自内容、范围;还有一种思路是只明确其基本概念和最基本的内容,不界定其他具体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使用。此外,对非招标采购项目,这两个词也应可以适用。
投标有效期、响应有效期
在招投标实践中,投标有效期的概念已广为大家了解,一些法律法规也已有相关规定。然而,非招标采购项目中同样也存在这个概念,是否以“响应有效期”来称谓比较妥当。
评标办法、评审办法、决标、定标、授标
“评审办法”大体可以理解为“各类采购项目中评定成交活动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应在招标项目中就是“评标办法”。“决标”、“定标”、“授标”等字面意思都很清楚,可视情况列入术语,对应在非招标采购项目中这些词也应适用。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评标小组
“评标委员会”的含义比较明确,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中的谈判小组等也带有评审供应商的职责,为简便称谓,一般可将询价小组、谈判小组、评标委员会等统称为“评审小组”。而“评标小组”比较不规范,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政府采购领域使用。
询标、答标
人们常提的询标,大体是指评委在评审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了解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要求察看现场等;答标,大体是指投标人对评委询标要求所做的回应。而法规上并无这些用语,是否纳入术语可根据实际情况所需,相应的也可推广到非招标采购项目中来。
废标、无效标
虽然这两个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里已经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比较混乱,各地在使用的时候应注意区分。
协议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这些都是政府采购实践中正在摸索的做法,虽然做法类似,但各地存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称谓,法规尚无明确涉及。在时机成熟时,权威部门应当给予细则性规定,包括将其中涉及到的许多用语规范统一起来。
商业秘密
这个词应用很广,其本身概念十分明确。政府采购中各类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可能都不一样,并且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采购操作中不可能要求每家供应商都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详细说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必须保密;哪些不属于商业秘密,可以公开。
为此,有必要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内容做出规定,比如哪些明显属于商业秘密,像财务数据、业绩状况、销售渠道等,哪些明显不属于商业秘密,像投标截止后的报价、供货时间等,采购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可以除外。这样有助于增加保护商业秘密的可操作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除此以外,还有如本国货物、工程、服务或政府采购信息等不少用语亦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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