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积极倡导绿色消费
作者:杨孝梅 发布于:2007-04-02 11: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公布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绿色采购将从今年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单位实行,并将从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实施意见和清单已出,政府部门、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如何应对呢?
政府部门要运用政策,引导绿色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无论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但是相对于传统产品而言,绿色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都会增加生产厂商的成本,因此靠生产厂商自觉地生产和消费绿色产品是很难的,政府需要引导、鼓励企业生产绿色产品。
一方面,政府应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进行贴补,以降低绿色产品的价格,增大消费需求量。另一方面,政府应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鼓励企业生产绿色产品。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没有环保意识,给人类社会和环境造成很大伤害的企业强行征税,所征税收的大小与逃掉的成本或未负担的费用相当。
政府用征来的税收进行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或对环保企业进行贴补。同时,政府要完善绿色及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政府要制订出具体的、完善的标准;建立和完善标准的审查、升级制度;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市场使用行为;增加清单的品种及数量等。
供应商要改变经营方式,增强企业环境竞争力
面对日益增多的绿色壁垒,供应商需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经营方式,把增强环境竞争力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性目标。
一方面,供应商要搞好绿色产品的设计。从产品开发设计入手,寻求使用新的原材料,以适应新的提取方式和加工方式,消除对生态系统的冲击。另一方面,供应商要采用清洁的技术和生产方法进行生产,多生产一些可回收、可重新利用和循环再生的产品。这样,既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又可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清洁生产不仅实现了生产过程中的无污染或少污染,而且生产出的产品在使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对环境几乎不造成损害。
集中采购机构要上通下达,倡导绿色消费
首先,集中采购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采购人的绿色消费意识。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的意愿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证明,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产生的采购结果,如果得不到采购人的认可,仍然是功亏一篑。因此,要树立采购人的绿色消费意识,用舆论引导消费,让采购人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为环保做贡献,消费绿色产品。
其次,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研究绿色采购。《意见》中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意见》中第七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笔者认为,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应体现在集中采购机构的评标办法中。常见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一般以100分为满分,而在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适当加分,在价格、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保证绿色产品中标。
尽管第一次出台的清单已有14类1000多个品种,但相对于整个庞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极其多样化的需求还远远不够。但是意见及清单的出台,使我国的绿色政府采购进入了实施时代,也为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者指明了道路。
相关链接:
部分发达国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方法
德国:绿色采购的先行者
发达国家中德国最先推行环保标志制度,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规定绿色采购的原则包括:禁止浪费,不使用次级品质的产品,产品必须具有耐久性、可回收、可维修、容易弃置处理等条件。
美国:绿色采购政府是率先垂范者
美国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发布总统令,规定政府机关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1995年美国环保局提供“环保产品实施指引”,给联邦行政部门作为采购产品时的参考。各州政府采取的绿色采购措施有:提出采购价格优惠办法,再制品的价格可高于同功能的非再制品的5%~15%;提出年度采购比例,明确每年采购再制品的比例为50%。
日本:绿色采购的后起之秀者
日本在1995年开始实施《绿化政府运作法案》,制定有关绿色采购的原则,并订出具体时间表,必须在2000年前完成,于1997年检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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