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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评标专家问题系列报道(二):专家管理要用“组合拳”

作者:赵哲 发布于:2007-04-04 14: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专家的作用重要而关键。“在政府采购招标的过程中,我们招标公司的角色就是会务和记录员,而具体的评标工作,是由专家完成的,他们才是‘法官’的角色”,一家招标公司的经理表示。

  然而,在实践中,对这些“法官”的约束却是有所欠缺的,目前还缺乏对评标专家的有效制约机制,“在招标过程中,专家都是临时的,也都不代表单位,是以个人身份参与评标过程,而专家的产生也是随机抽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犯了错,也很难追究其责任,也就是说,专家有心 ‘腐败’的话,成本也比较低”,另一家招标公司的总工程师说。
 
  如何对评标专家进行约束和监督,以保证最终评标结果的公正与公平,一些政府采购代理公司的从业人员给出了他们的答案,以资借鉴。

细拟标书 限制专家自由裁量

  “详细拟订标书的内容,让专家在一个合理的评分标准范围内进行评标,我觉得,这是在实践中,保证招标结果公正、公平,排除一些专家‘乱评标’影响的一个重要手段”,一家大型招标公司外省分公司经理认为,在目前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以标书来制约专家自由裁量权为手段维护最终评标结果的公正与公平,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办法。
 
  这名经理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把评标专家比做法官的话,那么标书就是评标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法律,而评标专家也必须按照标书中所确定的标准做出自己的判断,“因此,标书的条款拟订的越细致,评标专家‘做手脚’的余地就越小,标书本身虽然不能对评标专家的行为进行监督,却可以对其进行约束。我们也遇到过专家水平有欠缺的情况,如果标书拟定得细致合理,我感觉少数专家有问题对结果影响并不大。”

即时评价 让代理机构监督专家

  正如再细致的法律也无法约束法官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一样,靠细拟标书的手段也不足以确保评标专家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断,因此,一些政府采购工作的从业人员提出,要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做出及时的评估,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

  “我的想法是,可以吸取一些其他领域内对评标专家管理的经验,建立招标代理公司为专家打分的制度,老被‘打低分’的专家就应该被清理出专家库”,一家招标公司的项目经理表示。他提出的具体方案是:在每次评标后,由代理机构根据每位评标专家的表现打分,如果一名专家连续几次都被打了低分的话,有关管理部门就可以取消这名专家参与评标的资格。“另外,除了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进行考察外,我认为还应该加上对评标专家责任心和对评标工作的热情方面的考察,如果一名评标专家连续好几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参与评标,也应该取消他的评标资格”,这名经理表示,除了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外,还应该加入对评标专家责任心方面的监督。

监控“畸形”分 保证结果公正
 
  “给专家打分的办法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起码在我看来,一方面为专家打分可能会流于形式,另外,具体到每一笔评标的情况来说,为专家打分也起不到效果,因为即使是被评了个低分,该专家在评标中打的分也是有效的。这是一种事后监督”,一家招标代理公司的总工程师表示。

  “我的想法是应该想办法在招标过程中排除‘畸形分’对招标结果的影响”,这名总工程师也开出了自己的“药方”,“可以确定一个比例,如果某一专家的某项评分与其他专家评出的平均分差距超过了这个比例,招标的组织者可以要求专家对这项评分进行解释,专家拒绝解释或者解释不合理的话,他的评分就可以被排除而换以平均分来代替,这样,最终结果就可以保证相对的公正和公平。”

  专家以个人的身份参与评标,专家又都有本职工作,因此,如何对专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管的确是一个很棘手的难题。用标书约束专家权力难以治本;由代理机构来打分效果又滞后;而监控限制“畸形分”的办法则又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如“畸形分”的标准定在什么尺度上,专家什么样的解释是不合理的,等等。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关链接:聚焦评标专家问题系列报道(一):专家“老龄化” 评标质量低

短评:

         互相监督是一个办法

 
  打蛇要打七寸,解决问题要抓住关键和要点,管理专家要全面,更要管理到“点”上,这个“点”就是要首先完善对专家的监督体制。

  很多政府采购行业的从业人员都表示,目前施行的专家随机抽取制度是很有效果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招标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这个前提不能也不应该被改变,应该从对专家的约束和监督角度来着手解决专家管理问题。专家本身是以个人名义参与评标,而在评标中,专家的产生又是随机的,因此很难通过事先选择排除或者通过事后追究责任来限制和约束专家的行为,而缺乏约束和监督就容易滋生不公与腐败,专家管理的难点正在于此。

  对专家的管理大概可以分为这样三个步骤:专家资格审查和授予、每笔评标中对专家行为的约束以及事后对专家行为的评估和定期审查。用考试等更规范的手段来考核专家的资格,在目前的状况下还不具有可行性,而出于公平、公正方面考虑,如果盲目限制专家的权力、增强采购人和作为采购人代理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结果的影响,这么做可能出现新的不合理和欠公正。

  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发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力量,让其和专家互相进行监督,是一个可行的办法。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为专家在评标中的表现进行打分,作为招标一方当事人,采购人对招标结果的公正与公平自有衡量,而代理机构招标经验丰富,对专家在招标中的表现也有能力进行评判。如果专家连续几次在评标中的表现都不能让人满意的话,这位专家的工作很显然是不合格的,就可以取消或暂停他的评标资格。而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专家的表现进行打分,也可以起到一个制衡作用。

  互相监督是一个办法,如何让监督能起到效果、对专家的监督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还需要大家进一步思考。当然,“打分”的手段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严重滞后,不能对当前的评标结果进行影响,也需要有好的办法予以解决。(萧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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