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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审的“尚方宝剑”——我读《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作者:张标 发布于:2007-04-04 14: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年初,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此,一直困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评审标准的问题终于一锤定音,有了全国统一的标准。

统一计算方法 结束“弹性”

  《通知》指出,价格因素一直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决定供应商取舍的重要评审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因此,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当事人在今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中要科学地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

  由于此前国家对价格计算缺少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政府采购评审实践时各行其是,执行标准不一。在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不但不同类型的招标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的评审标准各异,即使是同一类型但不同单位、不同时期的招标采购项目,其价格分值的评审标准也往往不统一。有的采用最低价得满分法;有的采用次低价法,即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次低价者得基本分或满分;更多的是采用加权平均法,高于或低于平均价的按比例加分或扣分;甚至在此基础上还派生出其他一些方法,比如去掉一个最高或最低价后再加权平均计算价格分值,或在加权平均价的基础上,再下浮一定幅度后作为计分标准依据等。

  虽然各地为了达到《政府采购法》中要求的“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的探索值得肯定,但五花八门的计算方法给政府采购操作带来了许多变数,价格评审缺少刚性约束,给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增加了困难;同时,也容易给“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给不良供应商“围标”、“抬标”留下操作空间;容易引起其他相关供应商的质疑,甚至引发投诉,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与效益的提升。

规定价格权重 操作“刚性”

  《通知》下发后,今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实行招投标时,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有关服务类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在总分值中所占权重。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招标项目进行评审时,其中的价格分值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得到价格分值的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则按其占基准价的比例递减。而针对同一类型采购项目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其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要相对固定,没有特殊情况的,不得因为项目所属单位、经办人员或者采购时期的不同而经常改变。且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时,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如何执行低价优先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和贯彻执行,对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评审办法,规范和约束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指导供应商积极理性地以合理低价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关链接:(财库[2007]2号文)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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