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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应有退出机制

作者:刘丹 发布于:2007-04-23 14: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标准缺失 不利行业发展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颁布实施后,一大批中介机构以甲级资质的身份名正言顺地进入了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各地中介也争先恐后抢夺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争取乙级资质的名分。
 
  对此,有人“欢喜”:竞争是好事儿,有竞争才会有压力,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政府采购工作或许能做得更好。

  然而,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担忧”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如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至今没有统一的监管机制,各地也没有根治中介违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良药。中介审批多了,违规的比例也极有可能随之上升……

  看来,随着中介代理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日渐增多,如何正确看待中介介入政府采购市场以及如何去避免不和谐音符已经是不可回避的话题!

  有机会也有空间

  2006年,获得财政部审批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有效期为3年,这些公司注册资金均在400万元人民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即可。

  很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都表示,要想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并不难,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记者分别联系了北京、内蒙古、广西、河南等地的财政部门,虽然无法计算出精确的数据,但中介机构的采购量均占政府采购总额的不小比例。即使是在社会代理机构相对较少的内蒙古,其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总量也不容小觑。举例说,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采购总金额60个亿,通过集中采购操作的在80%左右。粗略计算,通过社会代理机构操作的约10多个亿。而河南省没有设立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均通过社会代理机构完成。无独有偶,贵州省也没有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为代理铤而走险

  “早期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利润较大,且投入资本不多,风险较小,使得在短时间内,具有各种采购中介资质的中介机构迅速崛起。但是从近几年政府采购实践来看,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处境并不乐观,有的刚刚诞生就要寻求出路,竞争是非常残酷的。”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毅青对代理机构的发展颇为感慨,“国家审批了一大批的代理机构,这些机构经过优胜劣汰,大的、强的就生存下来,小的就会被吃掉。这是市场的规律。”

  残酷的市场竞争使很多中介为求生存选择了铤而走险。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就曾在一次发言时指出,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行业发展很快,招标项目越来越多,招标代理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招标行业中也存在着不正之风,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滥用资格预审权利,随意改变评标标准,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强迫投标人降低报价,垫资承包,签定“阴阳合同”,指定分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等等。

  “一般来说,中介机构不会像政府采购中心那样按章办事。”在不少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看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中介机构的性质造成的,社会中介机构是营利性组织,它设立的初衷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了营利,他们难免钻法律空子、搞小动作。
 
  对此,中介机构则大呼冤枉,一家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告诉记者:一些采购人只想着采购尽快完成,不顾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更不顾采购的规模效益如何,一味强调时间因素,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特定时间之前务必办好。无形中已经把他们置于两难的境地:以采购人的意志为转移,就必然违规操作;坚持依法办事,就会失去代理的机会。因此,诸如重要程序被省略、采购时间被缩短、信息公告不安要求发布等违法违规行为就不时发生。
 
  中介机构如何管

  在《政府采购法》中,只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约束: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代理机构却没有涉及。

  “从法理上说,尽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各情形,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同样适用,当然包括社会中介机构,但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集中采购机构,而社会中介机构多数没有行政主管部门,也很少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至于属于民事主体,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根本约束不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条款更是无从谈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这样表示。

  考核盲区何时填

  众所周知,目前,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已经有专门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但对有代理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来说,至今还没有全国统一考核机制。

  “我们公司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后相关部门将会对我们的资质进行新的审核。”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综合部总经理尹奕指着公司资质文件对记者说。那么,3年之内是否会有定期的审核呢?尹奕表示没有接到相关的文件和通知,公司的项目遍布全国,监管部门也也很难划分,对单个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情况比较多,“其实《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只是一个大方向,有很多细节都没有规定,这让我们很多工作都没有标准,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去走。” 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一些代理机构也很“委屈、困惑”。
 
  “很多中介机构以前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操作的,但是进入政府采购领域以后实际操作中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而两法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王毅青对此非常感慨说:“一直以来《招标投标法》都要出台相关的条例,但是由于部分和采购法的条例矛盾,所以一直迟迟没有出来。《政府采购法》应该也有相关的贯彻条例出台,包括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办法。”

  同时,记者了解到,一般比较大的中介机构除了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以外,还会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证书、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但是这些资格证书发下来后,相关部门就很少过问了。如很多代理机构都有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证书已经过期,国家经贸委也已经不复存在,但没有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核。 
 



光靠自律行不通

  既然对中介代理政府采购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既然监管还存在盲区和禁区……那么,如何在领域内探索、如何在部门外借鉴以实现监管工作的快速推进呢?为此,有人认为,倡导代理机构“自律”即可。招投标工作真的只有“自律”就可以了吗?

  法规体系待完善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表示行业自律公约是好事,可以有力地协助政府加强管理。但行业规范光靠自律显然行不通。因此,国家发改委把“加强对招投标行业的行政管理”作为重点要考虑的事情。而采取的措施则是: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提高执业人员素质,推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制定职业水平考评实施办法;促进评标的公正,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进行整合,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强化监督执法,提高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效能。

  对于其他的解决办法,何红锋建议,行政部门可以要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署合同,将采购人的要求及相关的规定明确的写入代理合同,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达到用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率去牵制、约束代理机构的行为。

  各地积极实践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必须经历一个调查、取证、专家研讨、论证才到颁布实施,对中介的考核办法也不例外,目前要求立刻出台考核办法未免有些不太现实,但值得庆幸的是一些省级财政部门已经发现了这一问题,并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法规。 

  目前,内蒙古、贵州等地财政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对中介代理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据悉,贵州省已经出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讨论稿,根据这个讨论稿,考核方式为100分制度,分为优、良、一般、中、差五等。考核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内参与招评标的工作人员应为该领域专业人士;代理机构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开标、评标场地,是否具有利用现代化手段完成政府代理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工作业绩情况,主要包括代理机构采购次数、废标次数、采购规模和采购资金节支率,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认为:“应依照国家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监查。我们省没有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都是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去做,更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规范。”

  退出机制或可借鉴

  有人认为,对于考核成绩低或差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代理机构应处以暂停其代理资格或者进行相关惩处的规定。如2002年出台的《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社会代理机构每年定期进行年审,第二十四条还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来,中介机构要在政府采购的道路上走好走远,在自身重视品牌、服务、硬件积累的同时,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把有效监管真正落到实处也是必不可少的外因。 
  
  短 评

  监管不能没“标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出台,使得一大批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名正言顺地参与到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工作中。

  然而,市场的竞争是残酷的、政府采购这块大蛋糕也没想象中的那么美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免会有代理机构为了争取“利润的最大化”而置采购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于不顾,为了更高的中标服务费而故意制造高价中标;在许多眼睛都在觊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中介机构为了获得采购人的长期亲睐而违规地言听计从。

  但在当前的政府采购代理监管工作中,还缺乏统一的健全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去控制种种违规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作为政府四大职能之一,在政府工作中是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既然引入了市场竞争,就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使之在法制的轨道下规范运行。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承担的除了对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监管外,还应该加上对中介进入市场后代理活动的监督考核。
 
  在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中,单靠市场自身约束而达到规范运作远远不够。在法治社会,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还是一个有限政府。也正是因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做事的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就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法制体系,让政府在监督的过程中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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