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支率 不能不说的话题
打开各地的政府采购网站可以看到,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捷报频传,全国政府采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细心者在各地的总结汇报或数据分析中不难发现,资金节约率(以下简称为节支率)常常成为体现各地政府采购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作为一项地方的工作政绩进行宣传,更成为考核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内容。
2006年部份省市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一览表
虽然有人对节支率的计算方法表示质疑,认为得出的数据没太大价值,但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宗旨之一的政府采购仍无法将节支率排除在外。与此同时,面对不时出现的政府采购“价格高”的质疑,政府采购最直接的“形象大使”——集中采购机构,更无法忽视节支率的高低,因为较高的节支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集中采购机构“发言”的底气。
而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代理机构)则很少把节支率拿出来“说事”。是他们不屑宣传?这一猜想显然没有说服力,面对越来越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介代理机构更需要宣传,更需要展示自己的业绩,以赢得业主的青睐。
那么,为何节支率一边是多人“争报”,另一边却鲜被提及?
重视节支率 中心中介都有份
凸现政府采购优越性
一般来说,集中采购机构属于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办理采购业务的服务性机构。《政府采购法》规定其为“非营利事业法人”,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属于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标。
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袁晓伟认为,“监管机构好比裁判员,采购中心就是运动员,运动员在裁判员的指挥下按指定的轨道跑步,这样少走了弯路,更好地节约了财政资金。”
他说,国际经验和国内试点实践表明,实行政府采购,在规模效应上占优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减少了采购次数,降低了采购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实现采购资金大约10%的节约。如2006年,广州市的政府采购节支率为8.91%,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多,极大地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川省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蒋明
四川省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明表示,节约财政性支出固然不是政府采购活动最终、惟一的目的,但不可否认,节约财政资金是政府采购制度一大优越性的体现。
查阅相关文件可以发现,节支率明确作为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包含:“采购价格、节支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这也许正是很多采购中心突出节支率的根源所在。
避免“高价情结”
刚完成一项服务采购大标的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佚军认为:“资金节约率有其积极作用。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招标的方式降低成本,这本来也是代理采购的主要目的。如今是买方市场,中标供货商价低物好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无独有偶,另一家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经理也透露:“价格因素一直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决定供应商取舍的重要评审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财政部2007年下发了相关文件就能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公司在政府采购的招标中,一直将最低价格最高分作为评判的重要标准,所以资金节约率是考察一个项目效果的重要指标。”
力促财政资金节约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重视节支率是集中采购机构不可避免的,同时,节支率有其积极的作用。”他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采购人大多进行自行采购,上报购买项目预算时,不少预算包含了相当一部分的“水份”。对此,财政部门并无法掌握,只能按预算下拨资金,采购人购买项目结束后,剩余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添置不在预算内的物品或成为经办人员的“回扣”,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而政府集中采购能有效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腐败,节约的资金通过节支率体现出来一目了然。
宣传节支率很必要,它是政府采购制度值得推广的有力证明之一,同时也增强了各方对财政资金的节约意识。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红锋
市场竞争的要求
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产生了节支率。
换言之,基准价应以市场价格因素为前提,以采购人报价为基准价框算节支率,从理论上分析是比较客观的。因为采购人的预算价是供应商或生产商根据应有利润及成本核算而对外发布的产品报价,一般与市场价比较符合。节约率不但是社会中介机构应该看重的,更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应忽视的因素。
节支率应成为代理机构重要考核因素
如何让采购代理机构重视节支率?很多人都提出了这个疑问。就目前而言,行政监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是十分有限的,毕竟已经出台相关明确规定和考核办法的地方不多,其中操作性强的更是寥寥无几。
虽然今年年初,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价格计算的方法,对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评审,规范采购人或者委托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起到巨大的促进和监管作用,有利于政府采购效率与效益的双重提升,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宗旨,更需要考核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效果的相关办法和标准的出台。这些办法、标准的出台,更有利于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对包括资金节约率在内的管理制度、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的执行。由于不同类型的招标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不同,价格分值的评审标准各异,具体情况不一,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来说,节支率得到普遍重视仍任重而道远。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已经开始重视资金的节约问题了。
不够重视为什么
无法精准计算
“有人认为,节支率是一个很虚的东西,没办法精确计算出来”,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毅青说。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总工程师 王毅青
她举例说:“很多项目从前期调研、立项到组织招标采购,其过程一般来说比较长。以工程采购为例,需要几个月甚至长达几年时间,即使采购人前期委托了咨询机构进行价格估算,但是由于市场上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价格不断变化,无论是工程概算还是工程预算都只能是个大概数目,无法精准地统计出来,到底节约了多少其实无法判断。除此以外,工程预算只是初步统计,而节支率是在预算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因此,社会中介机构并不是很看重节支率的问题。”
目前,绝大部分的节支率统计口径是将预算价当作基准价进行统计的,这样一来,确定预算价的人为主观因素将不可避免的带入政府采购节支率的计算中,导致这一比率可能缺少客观性、合理性。
而将预算价当作基准价进行统计,很多项目中存在的“变数”,如上文提到的工程采购、产品价格浮动较快等人为主观因素、客观因素都不可避免的影响着资金节约率的客观性、合理性。
价格选择空间窄
如果没有节约率的限制,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应根据采购金额的一定比率向中标供应商进行收取。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按照中标金额收取,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时自然倾向于报价最高的供货商,这直接损害了作为委托人采购人的利益,更直接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有人认为社会中介机构不重视节支率,这是不对的。”荆贵锁对“高价论”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投标人的报价不是社会中介机构所能左右的,无论是社会中介机构还是集采机构,都应遵循市场规律,都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想得到高价就能够高价“胜算”大的,同样也不是想获得低价就低价。”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荆贵锁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招标投标业内专家荆贵锁给我们分析了另一种人的想法:“财政部今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价格因素评审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在合理有效的竞标中,应选择价格最低者。他们认为,相关规定已经把价格选择原则‘锁死’了,社会中介机构在价格方面没有自我选择的余地,没必要过多考虑节支率。即使追求节支率,也很被动。”
还有人认为,大多数社会中介机构是根据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几、千分之几收取代理费的,最高投标价与最低投标价中标后收取的代理费相差无几。因此,社会代理机构并不会为了那点代理费选择报高投标价者或考虑资金是否节约了。
想要节支顾虑多
王毅青也认同这一观点。她认为,从近几年政府采购实践来看,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内部的竞争,主要取决于价格、质量和服务三大因素,其中质量、服务(包括信誉和口碑)是最重要的。如果过于强调资金节余,或将其作为服务费收取的一项标准来压低服务费用,那么,很容易造成价格恶性竞争。社会中介机构只能赔钱赚吆喝,发展势必难以长久。
“很多人认为社会中介机构不需要节支率,其实有点片面。价格因素社会中介机构也是很看重的,每年机构内的年度总结会上也会提到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节支率在社会中介机构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局限性。”一家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有点无奈。他认为,社会中介机构和集采机构有共性更有不同,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的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除了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以外,主要为采购人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其行为以遵守市场活动为准则。它主要为采购人负责和服务,为其‘马首是瞻’,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根本目标,很难像集采机构那样较好地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有时采购人考虑到政府形象或者其他原因,并不追求政府项目的成本最低,社会中介机构此时只能提出建议,无法像集采机构那样强硬“拒绝”。所以,节约率有时变成了一句空谈,社会中介机构也只能对节支率态度不明朗。
应予重视是共识
计算方法有共识
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的节支率统计口径是将预算价当作基准价来进行的,一般是基于采购活动的基准价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来的。
四川省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明认为:“以媒体报价为基准价框算资金节约率,虽然谈不上科学,但从理论上分析是比较客观的。因为采购人的预算价是从媒体报价上获得的,而媒体报价是供应商或生产商根据应有利润及成本核算而对外发布的产品报价,采购人购买时,如果不讨价还价,实际价款则按媒体报价进行支付。实际操作表明,不论是询价采购还是招标方式采购,节支率都是以媒体报价为基准价统计出来的,统计出来的节约率通常在10%~20%之间。然而,即使是平均10%的节约率,从全国范围统计,每年节约的财政性资金也是非常可观的。”
降低操作成本亦可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说:“政府采购必须依法执行,已经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执行。
虽然有关部门已规定价格选择必须遵循最低价,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弹性确实不大,但资金的节约还是能从操作成本降低这个角度来突破的。”
编看编想
节支 必须凸显的社会功能
一直以来,对于节支率的意义,各方均有自己的看法,而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也各自“心有所属”。但无论是无法、没必要科学准确计算,还是客观环境限制等“说法”,都无法抹杀节支率在政府采购成果考核中的价值。
若无法科学计算、客观环境限制等问题确实存在,这些困扰集中采购机构同样面临,但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问题的真正原因恐怕还是社会中介机构认为“没必要”的意识从中作梗。集中采购机构重视宣传节支率、在操作过程中尽量节约资金,这一意识来自于《政府采购法》赋予它的社会职责和对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这也是在政府采购制度构建之初,把集中采购机构定位为“非营利事业法人”的根本所在。
虽然某些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的经验相对丰富,但市场化运作的它们,作为营利性主体,其直接目的在于追求效益最大化,考虑更多的是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他们更需要“面包”。一般而言,在拥有很多“面包”的前提下才会考虑政府采购的宗旨和政策功能,才会把资金节约率列入考虑的重点。
看来,要让社会中介机构也重视节支率,只有将这一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内容列入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标准才有可能。为到达考核的目的,甚至应直接将考核结果与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挂钩。
上一篇:“门槛”太低 也有问题
下一篇:九步骤避开竞争性谈判“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