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太低 也有问题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7-04-25 14: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质要求过高易引发投诉,这一现象已引起了政府采购各方的重视,本报也多次对此问题进行过讨论。但是,近日发生了一起投诉,并非因为招标文件“门槛”过高,而是由于供应商认为对资质的要求太少。
资质要求少引发投诉
在某省环境监测设备招标结束后,一未中标供应商向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他们认为,自动连续监测(气)运营资质证书和产品适用性检测报告应被列为有效投标的必备条件,但此次招标并未对此两项资质进行考虑,他们主张本次招标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标。
在政府采购的组织过程中,不可随意设置“门槛”,不能有歧视供应商的行为,这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但是,不设置门槛,也能成为投诉理由吗?
“门槛”须为法律规定
诚然,政府采购的“门槛”不可过高,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门槛”还是非设置不可的。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红旗就认为,出现案例中的情况,不排除有些供应商因未能中标而心生怨恨,故意依照自己的条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但是,一旦投诉中提到的资质确实是国家明令要求的,招标文件就必须载明。例如采购涉及保密信息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就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保密资质,不具有保密资质的供应商即使中标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也属无效。
看来,除了国家的明文规定,其他任何所谓“有助于项目更优质完成”的“门槛”,都是站不住脚的。
资质要求过低也是歧视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繁多,技术越来越复杂,采购监管部门并非对每个项目都十分精通,对投诉供应商提出的“应设资质”,如何判断是否为国家规定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兰香说:“针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可在投诉供应商举证的基础上,邀请某一行业的专家对资质要求进行科学论证。论证结果即可作为投诉处理依据。”
吴兰香同时指出,人们经常认为政府采购的“门槛”过高,是一种歧视供应商的表现,殊不知,“门槛”过低,有时也含有采购倾向性。例如,采购人可能较为青睐某一供应商,但该供应商偏偏不具备某些必备资质,采购人就故意避而不谈该资质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无从了解采购人需求,一些国家规定的准入原则就这样被排除了。
资质放开是趋势
了解到这些,记者不禁产生了个疑问:会否存在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但供应商具备某种资质确实对顺利采购有好处的情况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省级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给出了答案:有。那么,发生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说:“即使这样,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资质,还是不能对供应商加以要求。”他认为,虽然在某种意义上说,具备各方面资质越多,可代表供应商实力较强,但政府采购项目不一定只有实力最强的供应商才能够做到最好。政府采购讲究的是“公平、公正、公开”,为了能够让更多供应商参与这项阳光事业,资质要求逐渐放开是一个大趋势。
的确,哪怕是一个小小的非法定资质要求,对其它供应商来说,就有可能是巨大的“门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标书时必须反复权衡,“门槛”太低有问题,但也不能把“门槛”抬的太高,“门槛”要定得既合法又合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