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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限额宜采用单一的“金额式标准”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7-04-28 14:0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近来,笔者通过媒体查阅了多个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现采购目录的编制日趋合理、具体项目越来越细化,这印证了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有些地方的采购目录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政府采购限额出现了数量和金额并存的双重标准,而这一问题主要反映在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上。有的目录中规定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同时又规定“采购计算机产品批量达30台以上的、购买小汽车实行公开招标”;有的目录中规定“空调采购金额为8万元以下或采购数量为10台以下的适用定点采购方式”。

  一、“双重标准”在采购实践中的弊端
  弊端一,有损政府文件的严肃性。通常,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以人民政府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下发至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在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的限额问题上出现金额和数量并存的双重标准,意味着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两个判断是非的标准,将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采取“利已”原则参与采购活动,在遭遇数量和金额的矛盾之争时据“目录”为自己辩解,陷文件的制发者于两难境地。
  弊端二,破坏采购操作的严谨性。由于双重标准的存在,使违法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弹性”较大,相关经办人员可能会采取自己认为可行的办法和经验处理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事务,靠数量标准对,靠金额标准没错,在这种状况下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采购就显得很混乱,实际采购用的方式是否恰当、是否经济则很难保证。
  弊端三,滋生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采购人遇有紧急采购任务时,按数量标准可采用定点采购,但是其预算金额却超出了定点采购范围,于是在采购方式上的理解和执行上,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极可能产生分歧,采购人认为搞定点速度快又符合采购目录规定,而采购机构认为金额超过定点范围采用其它方式可提高资金节约率,如本文开头所述,某单位采购8台空调,数量在定点范围内,金额则可能超过8万元,于是在采购当事人之间产生了速度与效率的争执。
  弊端四,有碍采购效率的提高。如某单位采购1辆普桑轿车,按金额标准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实施采购,但不符合前文“购买小汽车实行公开招标”的表述,事实上如采购1辆普桑轿车也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处理,所付出的采购成本必定会远远超过招标所能产生的资金节约额,同时也拉长的采购周期,降低了采购效率。再如某单位采购40台A4纸幅面的激光打印机,采购预算5万元,依数量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同样会出现采购周期和采购效率的问题。
  弊端五,增加监督管理难度。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会利用“双重标准”巧做采购文章,人为地拆散完整的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规避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它法定的采购方式,使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变得比较模糊,如果在众多采购人中形成扩散态势,势必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抑制政府采购节支功能的发挥。采购机构为图“省事”,也会出现利用“双重标准”规避公开招标和其它法定采购方式的问题。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机构的规避操作都很隐蔽且有“采购目录”可依,无疑会加大监管难度。

  二、制定限额标准应坚持“五个有利于”原则
  一要有利于维护政府文件的严肃性。集中采购目录中不能出现数量和金额并存的双重标准,双重标准的存在表明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是非标准,有损政府文件的严肃性,有碍政令畅通,因此不管是公开招标的限额,还是定点采购的标准都只能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个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需要,符合文件制发规则。二要有利于保证采购操作的严谨性。制定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现实需要,如果有这么一个标准却不便于实际执行和监督管理,这样的标准就是形同虚设,因而限额标准必须体现合法性和实用性,有利于保证采购操作的严谨性,从源头上从制度上防范违规操作行为。三要有利于减少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能保证具体的采购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协调配合,有利于采购目标的圆满实现。四要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采购人的工作需要,同时在采购方式的选择适用上要保证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成本,使效率和成本得到很好的兼顾。五要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使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状态之下,便于监督管理,模糊的“双重标准”将陷监管于“失灵”、“无效”状态。

  三、数量标准与金额标准的对比
  从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看,《政府采购法读本》中说明“限额标准是以采购项目金额作为判别标准”,在制定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限额时以金额作为标准更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体现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统一性,而使用数量标准则无法达到这一要求。从政府采购的统计报表口径看,财政部开发地《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2003、2004版是以金额作为主要统计标准,而数量标准仅作为辅助性标准,因此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的限额使用金额标准更方便采购结果的统计。从政府采购的成果考核看,采购规模、资金节约额均是以金额作为评判标准,使用数量标准只能体现采购的工作量,不能准确衡量采购成果。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结论已跃然纸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公开招标、定点采购限额只能有一个标准,即金额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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