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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应慎重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7-04-28 14:1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委依据评分办法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把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依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然也可以事先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是正常的程序。但是假如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就存在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还是重新开标的选择问题。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对此没有强制要求。操作实践中,一般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践情况,提出申请,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决定选择方向。实践中一般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是有实效性与成本方面的考虑的。在是否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方面,有些问题应该充分考虑到,避免操作程序上出现失范,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一、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允许条件

  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此类推。这里其实就讲清楚了起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不可抗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事先是不能预料和防备的。中标供应商的自身因素是由于自己的失误而造成的,如投标方案有严重失误,貌似响应标书实质上漏报了一些项目,致使履行合同困难;报价计算失误,实施起来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等等。

  起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主体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标书中一般会规定采购人资格后审的权利,而资格后审能够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骗取中标的实质性内容,采购人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要求,在监管部门审核确实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可以启用第二中标人。当然资格后审发现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情形很少,假如真有的话,那就是包括采购人评委在内的评标小组的责任了。另外由于采购当事人的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实存在应该被取消资格的情形的,也为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了基本条件。当然,假如采购人因为中标人不是自己的理想人选而故意干扰采购秩序,或者说供应商在无中生有进行闹事,采购机构应不予理睬。

  二、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要重视的问题。

  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要符合一个原则,即以不引起争议为上策。由于法律法规对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适用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要求政府采购机构审时度势,在权衡利弊之间寻找最佳方案。针对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也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

   一是防止采购单位利用资格后审肆意破坏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一旦因为资格后审被采购人否定了中标资格,会感到很委屈,因为评委评定的结果在供应商看来是严肃的,采购人没有权利否定评委的结论,假如评委的结论被推翻了,只能说明评委评标很不严肃,没有严格按照评分办法执行,或者受到了某些主观因素的影响。既然评委不能胜任工作,就应该重新选择评委进行评标,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是糊涂行为,没有说服力。曾经有供应商质疑采购中心,采购人假如利用资格后审的权力肆意进行否定,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时,采购机构怎么办?我们的答复其实也很简单,就是采购人在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能做到率性而为,采购机构必须按照法律与标书规定对否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采购人的审核报告要经过采购机构的批准。采购机构不会人云亦云,失去原则,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二是评委评标工作要细心,采购中心要有防范机制。评委授权确定中标候选人,依据的是标书与评分办法,投标资格是首要条件,响应标书内容是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进行公正客观打分,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此确定中标候选人就是真实有效的。评委与采购人及供应商是没有任何厉害关系的,最主要就是责任心的问题,评委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最大的公正与效率,采购机构是有工作可做的。首先要制定好评标的步骤和方案。其次要充分利用好采购人评委对采购项目比较熟悉的优势,介绍项目的前后过程,以便评委尽快进入角色。第三,采购机构要建立防范机制,在评委确定好中标候选人以后,让评委来一次回头看,有重点的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密集的审查,这时候能够发现泛泛而谈容易疏忽的问题,效果往往十分明显,发现出了错误的地方,可以现场修改,变被动为主动,而一旦在宣布了中标结果以后,甚至是准备签订合同时,才发现由于评委的疏漏而使供应商错误中标,造成的纠错成本将是巨大的。



  三是妥善处理第一中标候选人情绪问题,话语要有理有据。假如真是因为投标人的原因,被采购人资格后审,或者被供应商投诉而取消第一中标资格的,采购机构要提供书面的证据,此时应该面对面地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让供应商提出疑问,然后逐一进行解答,要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化解供应商的愤怒情绪,既能防止供应商有进一步的投诉行为,也是检验自己工作正确性的有效方式。

  四是中标价格与公正性问题值得探讨。作为政府采购中心来说,目前的职能是保持采购程序上的合法性,这是最重要的原则,至于采购人担心的中标候选人价格低而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表现出的任何怀疑,都是借口,不能成为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依据。政府采购有一套严格的操作程序,采购人的权利可以体现在标书制作和评分办法的要求方面,可以就供应商资格要求和技术方案、完成时间、服务要求提出规定,只要这样的规定不对潜在投标人构成实质性的歧视,采购中心会满足其要求的,但是一旦形成了规范性的文本,而这些文本上升到采购项目实施依据以后,采购人一旦对评定出的结果又想变花样来否定,只能说明采购人想控制采购结果,与政府采购法的宗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中标价格低不能说明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同样价格高也不能代表质量优良,财政部国库司的文件明确规定低价优先原则,应该是我们以后工作的方向。至于公正性问题,我们就要实事求是地对待了,首先世上没有绝对的公正性,有的只是相对公正性,政府采购原则上是追求程序的合法性,在合法性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采购,结果就是公正的,采购中心第一关注的是程序的合法性,从保持公正的角度上来说,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公正有序。

  三、操作程序上要慎重

  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要特别慎重,因为从表象上看,采购人提出要求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似乎具有倾向性的,作为被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要做的工作就是鉴别采购人的要求是否具有倾向性,给采购人与供应商一个完整的和合理的解答,因此一定要秉公办事,不能迁就任何一方。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在操作程序上要慎重,首先采购人必须提供书面报告,陈述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和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理由,否定的理由要有充分的证据,采购机构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经核实后,可以出具书面的答复函。之后采购才能就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采购机构出具审核报告,采购机构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定,认为结果是真实的,可以进行书面回复,并在网站上就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和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决定进行公开发布,规定投诉时间和方式,并通知所有的与采购项目有关单位。在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过程中,采购机构不能代替采购人的行为,相反是要对采购人的行为进行控制,鉴别真伪。

  四、重新开标与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关系。

  从一定层面上来说,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是政府采购工作失误的表现,而重新开标更是浪费有限的采购资源,提高政府采购经济与社会效益成本,政府采购对这两种情况都是不欢迎的。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是人不是神,难免有工作失误的时候,关键是我们如何正确地对待和处理这样棘手的问题,保证政府采购的形象受损减少到最低程度。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什么情况下重新开标或启用第二候选人提出明确的要求,但不能就此说明两者的适用条件是一致的。从操作时间上看,两者的运用是大有讲究的,假如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我们认为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在权衡两者的利弊关系后才能得出,假如得出的中标结果是由于采购机构的组织失误,评委的马虎,监管部门现场监督不力等因素造成的,与供应商的过错没有直接的关系,供应商没有故意欺骗中标的嫌疑,重新开标没有理由排除被取消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重新中标的可能性,那么最好方式就是不要重新开标,因为重新开标有可能造成所有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投诉,而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最多只能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表示不满,影响面是有限的,而且后期处理起来相对简单些。再者考虑到有些项目要求时间很紧张,重新开标必将引起采购人的不满,有时是得不偿失的。选择重新开标,是在时间很充裕,采购人没有任何倾向性,供应商也很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的,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是被证明没有投标资格的,不可能再来参与第二次投标,更没有机会谋求中标的,也就是说第一中标候选人是该项目的过失方,是被供应商投诉或被采购人、监管部门发现利用不正当手段中标的当事人,理应成为政府采购处罚对象的。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开标,给没有中标供应商一个平等的参与机会,大家应该是普遍欢迎的,即使第二中标候选人表示不满,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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