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晶贪污案”说开去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7-04-10 15: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过多的贪污案件曝光,已让人产生审丑疲劳,如没有特别的金额、职务及情节,很难惹人注目。但近日一起贪污金额只有90多万元的案件却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原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女教师徐晶在负责为实验室采购“211工程”项目设备的过程中,贪污公款90多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女儿出国留学。这起贪污,论金钱,90多万,不算太多;论职务,学院实验中心微机接口实验室负责人,不算太大。但其荒唐的贪污理由(徐晶称贪污款中的30万元用于女儿出国留学“是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却让人大开眼界,作为政府采购从业者,笔者吃惊之余也有话要说。
如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把“想买什么、什么时候买、怎么买、买谁的、什么价买”的决定权都赋予极个别人,财政资金的安全支配是存在很大漏洞的,类似上述案件中利用采购职务之便为己谋私利的案件绝不是第一例。如果把自行采购等同于随便派个人操作,那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误解,更是对财政资金极度不负责任的做法。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又作了补充规定:“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但据了解,在目前的自行采购中,不少单位并没依法行事,而是随意把采购的“活儿”给单位的某个人,于是自行采购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前很多单位的操作模式完全没有两样,负责采购的官员想为自己牟私利是相当容易的事。有了可乘之机,一些单位负责物资采购的官员或干部就难免利欲倾心,犯下法律不可饶恕的错。这就难怪有财政部门的官员要站出来呼吁:“出于保护干部的目的也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的确,采购的活儿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始至终由一个人去操作,对操作人员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考验:金钱面前,不是每个人都能抗拒诱惑的,而且质量也很难保证。
因此,笔者建议,如果采购单位出于本单位的特殊需要而必须进行自行采购,就应建立起相应的采购监督机制,让操作人员在制度的约束下,公开地做好每一次交易;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机制,最好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这样做,不仅自己省事儿,而且还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支配,同时也“保护”了本单位的干部。一举多得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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