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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可取”不是政府采购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07-04-11 14: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采购”,其采购效率、价格、服务等问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只有在发展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才能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扩大规模与改进服务、依法办事与加强监督、提高效率与规范运作、增进效益与保证质量的统一。

时效非评价效率的惟一标准

  从采购程序看 政府采购须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和满足必要的采购时间要求,相比自行采购那种“立等可取”,时间当然长得多。但这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透明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原来自行采购行为自由、分散、随意的局面,在促进有效竞争、降低采购价格的同时,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

  从采购效益看 对于通用类项目,如果片面地追求“立等可取”的时效,政府集中采购就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实现更低的采购价格。可以说,为了维护公平和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时间上做出一点牺牲是合理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从采购效果看 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后,采购不再是采购人一方的事,还涉及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市场供应商等多方主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体现集约效益和防止腐败等方面的功效。因此,不仅需要采购人提早编制采购预算,还要求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的特定程序和方法,在报计划时明确相应的技术、质量、服务需求。

破解价格难题靠机制和规模

  政府采购的价格,是包含质量、服务等要素在内的综合价值的反映,政府采购不但要考虑初次购买的成本,还要考虑以后使用及维护成本。同时,政府采购有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在现阶段就有可能在采购价格上有所牺牲。笔者认为,解决价格突出问题主要靠“两条”:

  机制 机制是根本。如果没有好的机制,协议供货价格更新、营销体系中的价格壁垒等等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规模 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消除采购人的品牌偏好,坚持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更广泛地吸引不同品牌供应商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近几年来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价廉、物美兼顾的不理想,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售后维修、维护不到位,售后服务收费标准不明确等方面。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强化对履行合同确定的售后服务条款的监督,将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与对供应商的资信评价相挂钩,督促供应商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采购人在签约、验收环节的责任。只有双管齐下,才能较好地处理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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