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推行“适时浮动价格控制”方式探讨
作者:卞勇 张栋天 发布于:2007-04-11 14: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近,有关人士指出政府采购要从定点向定价发展,这表明了人们对政府采购价格的关注。结合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实践,定点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价格的产生大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从本质上讲仍然属招标采购,但这种定点、协议采购模式确实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然而,单纯地搞定价采购也不可行,因为市场价格不断波动,少有一成不变。笔者认为,对于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试行“适时浮动价格控制”较为可取。
现行采购模式不足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虽然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法定方式,但由于询价信息不够公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往往都是本地的、周边的“熟客”,竞争不够充分,一场询价活动有时就是同品牌不同经销商的“内部较量”,难以真正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原则。目前,大部分地区一级政府只有一个集中采购机构,询价采购金额小、次数多,牵扯了集采机构很多精力,使集采机构疲于应付,但采购人满意度低,采购人普遍反映询价采购来得慢,再急也要“排挡”。
定点采购 从某种意义上说,定点采购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采购时间较长等的问题。
但是采购效率提高了,采购价格也有所“看涨”,高效、高价使定点采购处于长期“跛足行走”的状态。导致采购价格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采购人缺乏责任意识,把定点采购看作自行采购,认为定点采购就是为自己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无所谓花多少钱;二是供应商容易形成串通报价,哄抬物价的现象,供应商之间相互“帮忙”。另外,定点“圈”内的供应商容易产生优势心理,服务不力,定点期限过长还可能限制供应商自由充分的竞争。
协议供货 为了解决询价采购效率低和定点采购价格高两个问题,协议供货便应运而生,由于参加协议供货招标投标的供应商均是生产厂商,没有中间经销渠道,厂商的投标让利往往能“一步到位”,因而协议供货的价格来得便宜。但是协议供货也存在缺陷,一是在市县一级,厂商一般没有明确的代理商,协议供货在市县一级难以操作;二是厂商承诺的价格、服务到代理商处会大大“缩水”,而厂商又鞭长莫及。
何谓“适时浮动价格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对于零星货物的采购,无论是询价,还是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都难以全面解决价格、效率和自由竞争的问题,也就是说以上几种采购模式并不适合零星货物的购置。笔者认为,对通用货物类采购项目实行“适时浮动价格控制”可让高价、低价等诟病不治而愈。
定义及内涵 “适时浮动价格控制”是以采购人为主体自行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属于集中框架内的分散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适时发布货物的采购控制价,采购人以控制价为最高采购限价,向下浮动,自主采购,最终采购价由采购人决定。采购人实际采购时应对不同品牌相同配置的货物进行比较,以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为前提,价格低者成交。
适用情形 “适时浮动价格控制”适用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货物类采购项目,这些通用货物应具备价格信息透明、市场货源充足、品牌之间替代性强等特征。符合上述情形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均可适用。
优点及效果 “适时浮动价格控制”可以解决三大问题:一是采购价格问题,实行适时浮动价格控制后,尽管各个个体的采购人对于完全相同的采购标的物价格可能存在差异,但从总体上看,采购成交价均处于监管部门发布的控制价以下,由于采购人自主决定采购行为,往往满意度较高;二是采购效率问题,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零星采购频繁,时间要求紧,完全依靠集中采购机构很难做到“及时响应”,只有采购人自己行动起来,采购效率问题才能不攻自破;三是供应商自由充分竞争问题,浮动价格控制采购方式突破了询价采购信息面狭窄、定点采购供应商选择余地小、协议供货操作难等普通采购方式的局限性,供应商可以自由地参与到采购活动中来。
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科学确定并适时发布浮动控制价格,让采购人讨价有据 这一点非常重要,要强调的是不能“多头”发布,应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或以文件形式发布,价格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在确定浮动控制价格前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筛选出尽可能多的常用品牌,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厂商的官方报价、空调以厂商的控制价为基准,直接与厂商联系,邀请各主要品牌的厂商报出让利率,扣除让利后得出浮动控制价。厂商价格调整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更新价格信息。
明确“浮动价格控制”采购方式的适用标准,防止错用滥用 一旦决定推行这种方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文件形式明确如何适用这种采购方式,浮动价格控制仅适用于非招标采购通用货物类项目,工程类、服务类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均不能使用这种采购方式,监管部门在审批采购方式时应严格把关。
采购人实际操作要讲究方法,保证采购到手的货物称心实惠 实际采购时要组成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的采购小组,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不能为了图省事或照顾“关系户”的生意,将采购业务固定在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供应商,防止出现新的“定点”倾向,要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对不同品牌相同配置的货物进行比较,以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为前提,取价格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利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完整性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照审批下去的采购计划,要求采购人将采购结果报来备案,做好对采购结果的审查工作,一要防止再度出现高价采购现象,看一看采购价是否在“控制线”以下,二要防止出现化整为零以逃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和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适用的规范。
此外,招标采购数额标准以下且时间要求相对宽松的通用采购项目,可以通过集中多个单位相同或相近的采购项目,进行“凑整”,化零为整,进行招标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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