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报酬该由谁发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7-04-11 14: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虽然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但并未具体规定专家的劳务报酬应由谁给予,应按什么标准给予。目前,大部分地方主要是由聘用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发放的。笔者认为,如此弊多利少。
各地发放标准不一
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技能劳务活动,为了充分调动评审专家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肯定评审专家对采购活动的价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一定数量的劳务报酬。对此,不少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对其聘用的评审专家实施报酬的发放,直接为其发放服务费,但目前各地发放的标准不统一,有的还负责专家吃喝等的招待。这样,被聘用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非常明显。
代理机构发放有弊端
如果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发放,那么很容易使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形成一种临时的、无形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直接导致一些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有可能难以“摆脱”采购代理机构某些人员的干扰甚至是操纵。再加之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并非专家的正常职业,从而使得有些专家在实际评审过程中,面对采购代理机构或一些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甚至是暗中的指使等存在不想也没必要“得罪”他们的想法。结果,评审专家的独立性和原则性受到影响,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自然无法保障。
财政部门发放为好
谁来支付 为有效避免采购代理机构一手聘请专家,一手给专家发放服务费而产生的弊端,笔者建议,应由管理专家库的财政部门直接向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发放劳务报酬,以切断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保障评审专家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其评审权利。当然,发放给专家的劳务报酬,必须要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怎么支付 在评审劳务报酬的具体支付程序上,事先要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抽选专家时,一并将专家服务费预付给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为其发放给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这样,不但能彻底切断评审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证评审专家能够自主地行使其评审权力而不受采购代理机构或人员的干扰和影响,而且还有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评审专家进行交流与管理的力度和机会。
(约稿函 对于专家报酬支付的问题,您有何不同看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如何进行?欢迎来稿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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