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统一价格分评审方法”
作者:沈福荣 发布于:2007-04-13 13: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面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笔者认为,统一价格分评审方法有四层意义:
节约资金 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低价的优先选择,可以从宏观上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调控优先购买国货政策的落实。
便于操作 以往,价格分的计算多采用“有效报价平均价法”,各投标报价与平均价相比,根据百分比增减变动影响分数变动的幅度,确定投标报价得分。举例说明,以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为“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减2个百分点,减增 1 分,价格计算标准分为40分。
计算方法(N1——Nn 之中不包含超预算之投标价格):
评标基准价=(N1+N2+...+Nn )/n;
投标报价得分= 40 +[(1-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 /2;
而统一后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中,依据简单公式,直接计算出报价得分,无需考虑百分比增减变动影响分数变动幅度大小。
差距适当 采用评标基准价与投标报价相比方法,缩小高价与低价得分的过大差距,保证综合评分法的应用意义。在价格权值既定的情况下,评审价格的得分取决于评标基准价与投标报价的差额比例。以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以往方法可采用“(2-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价格权值×100”的公式,而统一后的低价优先法里采用“(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公式。
假设a=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b=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A=(2-a)×价格权值×100
B=b×价格权值×100
根据数学原理,当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时,a+b﹥2,所以A﹤B。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采用统一后的低价优先法计算所得的价格分要高于用以往方法所得价格分。低价优先法保持适当价格分差距,体现了综合评分法的有效应用。
更加客观 统一计算公式以后,可以矫正价格评审的认识偏差,减少采购“弹性”。有的招标采购单位认为,平均价是比较合理的价位,将其作为评标基准价,可以避免以价格作为决定性因素;有的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制定向意向中供应商“倾斜”的评审方法,违反了公平原则。统一价格分评审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可以指正“平均为合理”的观点,提倡低价原则,减少采购“弹性”,有效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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