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高危”环节扫描
作者:傅华亮 覃勇杰 发布于:2007-04-16 16: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公务人员,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为了达到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深入了解政府采购领域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十分必要。
制定招标文件 由于受专业知识所限,采购人可能需要供应商提供建议及咨询服务,而供应商可能也会主动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尽量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双方特点相结合,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造成采购人的偏好,为“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
信息公开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为使某一供应商中标,将信息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把具体的相关信息只提供给某一供应商,该供应商中标的几率大大增大。这类做法使得其他供应商无法了解采购项目的详细情况,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同时,信息的不完全公开也容易造成串标、围标等情况的发生。
评审 在评审环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以倾向性意见误导评审专家,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标准不公开或有失公正,评审专家的权利和随意性过大。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时,或受到某些方面的干扰,或接受了供应商的贿赂,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等。
中标确认 某些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排序位置中偏后的候选供应商,通过贿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核心人物的手段,使采购活动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达到违规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合同签订 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标结果,不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供应商为了尽快签订合同,或为了较顺利地完成项目验收工作贿赂采购人。有些供应商在投标时,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提供优惠条件或降低投标价,而中标后,采取贿赂采购人的手段,变更招标实质性条件进行合同签订。
履约和验收 采购人对事先中意的供应商没有中标而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故意提出苛刻条件予以拒收,从而达到取消该供应商中标资格的目的;有的采购人在接受有关供应商的贿赂后,与中标供应商串通一气,不惜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草率验收,以劣充优,付款提前,服务缩水;采购人对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故意拖延付款,进而暗示供应商给予一定的好处后才予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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