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政府采购”
作者:海明 发布于:2007-04-29 14: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发现,经常有人把政府采购简称为“招标采购”,或认为“招标采购”等同于政府采购,认为项目招标了就是实行了政府采购,这种误解在工程建设领域更为突出。纠正这个错误认识,正确区分招标采购和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深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概念不同
招标和政府采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它具体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而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显然,我们通常所讲的“政府采购”不仅包括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行为这一本义,还包括它的广义,即指政府部门进行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统称。
因此,通常所讲的政府采购,无论是采购行为还是执行的政府采购制度,都与招标这一行为存在差距。
内涵不同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它们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且规定在五种采购方式中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做了相同的定义,即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公开招标允许供应商参与广泛竞争,邀请招标只允许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有限竞争,两部法律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使用的条件、采购程序等做了大致相同的规定。
政府采购既然是对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这种采购行为执行制度的简称,那么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包括了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范畴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政府采购方式,还包括其适用条件及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采购方式的规范。因此,从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非相等。
流程不同
对招标采购方式,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其法定的采购程序,即信息公告、招标、投标、开标、定标等,而确定中标供应商是“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最终目标。也就是说,“招标”的采购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
而政府采购的过程始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远比招标投标过程长得多,比如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期间的招标文件、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招标只是政府采购流程的某一部分,换句话说,政府采购流程包括了招标采购的流程。
因而,招标采购不等于政府采购,只是政府采购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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