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采工作
作者:刘允中 发布于:2007-07-10 13: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围绕立法宗旨 树立科学采购观
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领域多,程序严格,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众多部门的利益,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便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采购观念,必须围绕这一立法宗旨来进行。
提高效率 讲究科学方式方法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制定。
首先,应结合当地实际。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以及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限额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其次,要量力而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要考虑集中采购机构的力量,不能一口吃个胖子,把所有项目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再次,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有的地方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把诸如电脑、桌椅、复印纸、车辆保险等都纳入了集中采购范围,而把一些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排除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如专项资金项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等。有的地方即使已经将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纳入了目录,但又不能积极实施。给人留下了集中采购机构只能干“小活”的印象,这是极不正常的。最后,应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应根据法律精神,尽可能地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操作实施。有的采购人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是背离《政府采购法》精神的,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科学选用采购方式 在采购工作中,监管部门应科学审批采购项目的方式。《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了政府采购主要采用5种方式进行采购,并确定了5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另外,财政部18号令第六章八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由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均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质上这两种采购形式是公开招标方式的延伸,也可以说是科学发展观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体现之一。法律之所以明确界定5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就是要求监管者不墨守成规,须视情况科学选用。
开拓进取 具有科学创新精神
要勇于创新 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创新,只有勇于创新,不断开拓进取,政府采购工作才有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如果一味墨守成规,思想僵化,没有敢于创新的精神,只会阻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创新不出“格” 怎么创新呢?创新需要理性,是在依法前提下进行的创新。笔者注意到,有的地方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创新工作,在实施公开招标时,缩短法定时间;有的地方为提高采购质量,指明采购“洋品牌”,限制国货等等。诸如此类的“创新”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还是不要为好。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一些采购人不依法采购,某些管理者不依法监管,个别集中采购机构不能严格按程序办理,等等。事实上,这样的所谓“创新”,已经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给政府采购事业造成了伤害。
与时俱进 具有科学发展思路
从国外的实践和国内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实行政府采购是节约财政资金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为了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理清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思路很有必要。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范围是采购规模的基础,采购规模是实现效益的有效途径。只有不断拓展范围,扩大规模,才能更好地节约财政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采取“在工程项目上找突破口,循序渐进;在货物项目上狠下苦功,稳步推进;在服务项目上力求新进展,积极推进”的方法,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加大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探索建立公共工程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机制;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都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探索电子化采购 笔者注意到,财政部今年工作要点把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议统一规划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系统。但在电子化进程中应注意,如果各地财政部门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系统,可能会出现众多不同版本,不利于全国电子采购工作的统一和整体推进。
加强监管 一是从财政、监察、审计等职能的角度,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按照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二是继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尽快建立政府采购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营造和谐环境 当前,无论是采购人、监管部门,还是集中采购机构,都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及时化解和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矛盾,营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为经济发展服务。另外,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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