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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修订对我国的影响

作者:孟晔 发布于:2007-07-12 10: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背景介绍

  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举行的第七回合谈判,即“东京回合”谈判的过程中形成的。GPA文本在1979年4月完成,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GPA明确将GATT的一些基本原则延伸到政府采购领域,确立了第一个国际性的政府采购贸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框架。它对于打破国家间的歧视性政策,规范世界政府采购规则,促进国际贸易起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缔约国开始酝酿修改协议文本,“多哈回合”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相关工作,2006年12月8日WTO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对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是GPA的前身GATT《政府采购协议》自1981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重要修改(以下简称新协议)。目的是使以后的国家在加入GPA时更加便捷、高效,鼓励更多的国家加入这个框架并开放更多的市场。今后所有加入GPA的谈判都应以这个新协议文本为准。

  我国入世时,在加入GPA的问题上做了三方面的承诺:一是中国有意成为GPA的缔约方;二是中国自入世起,立即成为GPA的观察方,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一出价,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三是中国将本着透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政府采购。2006年年底,我国商务部宣布将如期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程序,并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清单。这就意味着我国加入GPA时,或是启动GPA谈判都要适用新的法律文本。因此,修改的GPA条款将对我国加入GPA谈判和未来国内政府采购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新协议对我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助于启动谈判的准备工作

  为了使GPA更加清晰,便于新成员加入协议,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GPA进行了修订:一是通过澄清义务,消除模糊,使得GPA的文字更加透明、易懂;二是合并相关的条款,将分散在各个条款的相关部分重新整合,使协议更加清晰,更具条理性;三是重排条款次序,使其更加符合采购程序的实际操作顺序。这些修改有助于明确概念、统一认识、减少分歧,使我国加入GPA时更加方便和高效,有助于我国做足加入GPA的准备。

电子采购挑战采购和经济安全
 
  为了适应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GPA适时地进行了更新。新协议鼓励政府采购电子化,增加电子手段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加强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序言中强调了使用电子化手段的重要性,并在普遍原则、信息发布、公告、期限、电子投标和采购信息透明度等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普及将成为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我国政府采购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基础建设落后,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手段的使用情况差异很大,发展极其不平衡。由于没有基于政府采购业务的统一的、网络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造成了信息统计工作的滞后,而且使得各地之间的采购信息共享几乎成为不可能。同时,电子化相关的采购基础流程和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少、缺少规范,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广度比较有限,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同时,政府采购信息的开放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在全球领域的开放,这将对国家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乃至经济安全提出新的挑战,我国信息安全将面临技术、设备、管理、人才等更多问题和更高要求。

过渡性条款利弊有待分析

  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加入GPA,新协议也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别的考虑。规定要求缔约方给予加入GPA的发展中国家最惠国待遇,同时在其他缔约方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时间表在过渡期内采取过渡性措施(具体包括贸易补偿、价格优惠、渐进式涵盖特定的采购实体或行业、在过渡期内采用更高的门槛价四种措施),但协议同时取消了发展中国家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规定。新协议比较明确地对发展中国家的加入做了具体规定,这为我国的加入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有利于我国加入的顺利推进。

  但同时也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过渡性措施的规定意味着补偿范围的缩小,比如逐渐要将一些采购实体或者行业引入这个清单或者覆盖范围;二是这个条款是有期限的,而且不是自动适用,能否充分享受该协议的权利,还要看具体谈判的情况;三是技术援助规定比较笼统,不具执行力,只规定缔约方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与加入相关的能力建设和协议执行的请求给予充分的考虑;四是增加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比排除国民待遇原则适用对我国更有利,类似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分析。

信息公开透明程度要求更高

  新协议对信息公开的调整程度比以往的调整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增加了电子化手段在采购信息公开与透明化中的广泛应用;新增了发布计划采购公告的要求,不仅要求信息对供应商公开,也要对公众公开;简化了对GPA涵盖下的合同的统计报告规定,灵活性更大;电子化手段的应用将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而采购计划的公开也加大了信息披露力度,这些都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目前,我国财政预算还不能公开,虽然部分地区已经在试行,但公开的实现仍有较大难度。信息公开与透明化的实质是使政府行为具有公开性、明确性和可预期性,是对政府行为自我规范的要求。它意味着政府的作用,已不仅仅是一种公法的管理者角色,而是市场经济下参与经济运行的一员。这种角色的转变要求政府在进行相关经济运作时,须将自己定位为市场的私法主体。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我国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服务意识,有助于中国建立一个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为企业营造全新的竞争环境。

环保可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新协议在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中,新增了缔约方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给予特别的考虑。在授予合同的评估标准中,也提及了关于环境特征的考虑。同时,在技术规格条款中,新增了有关环境的条款,即为了更大的确定性,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可以拟定、采用或运用技术规格以保护环境或者自然资源。新协议中新增的环保条款,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将成为政府采购考虑的因素,这意味着环境保护将成为政府采购合法的新壁垒。这有利于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工作,我国在进行加入谈判时,应充分运用环境保护这个绿色壁垒,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控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度。

仲裁有助于修改涵盖范围

  新协议为了解决修改GPA涵盖实体时出现的分歧,规定了解决争议的仲裁程序,以配合新内容的制订。其主要是指当某国政府希望将某一个采购实体从它的采购实体清单当中免除,而各方对该实体所受的政府控制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出现分歧,可由仲裁机构决定这个政府能否修改GPA涵盖的实体。这有助于建立有效消除政府控制或影响的指标性标准,改善修改涵盖范围的流程。

  解决修改GPA涵盖实体分歧的仲裁程序对于我国尤其重要,因为我国现在很多企业都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现在是国有企业或主要由政府控制的企业,以后可能直接接触市场,这部分企业的部分购买已变成非政府的采购,不是政府采购的范围,属于企业的采购。但有可能其他的缔约方不同意这个说法,认为政府的控制和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这就会产生争议和分歧。因此,需要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对此做出公正的判定,这有利于促进争议的解决。

  GPA的修改使新成员在加入协议时更加便捷、高效,其修订也是鼓励更多国家加入这个框架并开放更多市场的一种意思表示。但从发展趋势来看,GPA的适用范围将越来越大,程序也越来越严格和科学,是一个对开放程度和透明度要求更高的新协议。这些增加了我国加入GPA的准备工作和进行谈判的难度。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GPA的研究,充分运用GPA有关规则和例外条款控制开放程度,不仅立足于保护国内利益,更要争取国外利益,尽量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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