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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破土而出”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7-06-22 13: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定点采购经实践证明是一种高效便捷、行之有效的采购形式,但由于这种采购形式目前仍缺乏成文的监督管理办法、制度,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种种问题,有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定点采购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各方在实际工作中的定点采购行为。

迫切需要“定点”管理制度 

         对不少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来说,大部分服务类财政支出项目的采购预算都在限额标准以下,使用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的情形不多,为了满足采购人的购买需求,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使用省、市级定点采购的结果。实施定点采购,既能方便项目支出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又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能促进廉政建设。实践证明,实施定点采购,大多数采购项目的实际结算资金都节约15%以上。
 
         这本是提高采购效率的途径之一,但由于后期监管的缺位,使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之间的部分采购行为无法有效监控。如果就此放松了对这部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规范与约束,就等于放松了对该地区大部分财政支出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对一些诸如汽车维修、会议接待等经常项目(这些项目虽然每次采购预算金额不大,但全年累计结算金额却较大的。)监管出现“空洞”。而这部分“空洞”的盈利空间又不小,因而很容易滋生种种违法乱纪现象和腐败问题。
 
         防止垄断分配 少数政府采购监管或从业人员为了暗中帮助其“关系”供应商实现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家”供应,往往在确定定点供应商时,采取减少定点供应商数量或延长定点签约期限等办法,费尽心思排斥正常竞争机制的引入,从而使某些定点供应商变相地垄断了政府采购经营权。 

         预防随意更改采购方式 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就随意地对一些不适宜或不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搞定点采购,甚至变相地将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定点”采购来完成,这种“定点”采购已经不是我们讨论的定点采购的概念了,这种现象必须杜绝。
 
         杜绝“前期严、后期松”式监管 有些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在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时审查、控制和监督得非常严格,而一旦确定了定点供应商以后,对定点供应商履行服务情况、兑现承诺情况等无暇进行跟踪管理,使定点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失去了约束和监督,从而形成了监管上的盲区。 

         谨防超实力承诺 有些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在争取定点资格时,做出了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各种承诺,而获得了定点资格后,对其原先的承诺就不重视、无所谓了,再加之外部约束力度不够严格,各种不信守承诺的行为接踵而至,直接影响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制定监管办法的“六重点” 

         紧抓项目认证 定点采购项目的确定,一是要考虑到采购人的多少,只有对那些发生得比较普遍的服务类项目实施统一的定点管理,才具有现实意义;二是要考虑到采购金额的大小,只有对那些累计发生金额较大、购买比较频繁的财政支出项目实施定点采购,才能抓住重点;三是要考虑到定点操作的难易程度,不仅要考虑到方便采购人采购,还要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严格供应商筛选 究竟应选择哪几个供应商作为定点供应商,不能人为指定或由少数人“说了算”,必须要在事前建立一系列资格标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公开筛选,如针对不同的定点项目,如何确定定点供应商的资格标准,选择多少个定点供应商为宜;如何确定具体的定点供应商等,只有建立了筛选制度,才能防范各种舞弊行为,才能使定点采购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定点供应商定期轮换 对一般的定点采购项目,其定点期限不宜超过一年,对特殊的采购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定点期满后,必须重新组织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原来的定点供应商不得变相“绕过”新一轮竞争直接获得继续定点的资格。通过定期的轮换和审核,可使定点供应商永远面临竞争压力,促使其持续地提供更加优质的定点服务。 

         合同的档案管理 由于定点采购是一种一次采购,结果多次、分次使用的采购形式,确定定点供应商时供应商的“一次性”承诺情况,是关系到采购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因此,为了防止有些供应商在获得了定点资格后降低承诺提供的服务标准,必须对定点供应商的承诺情况详细地记录在案,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备后查。 

         采购资金统一结算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定点采购资金的结算都是由各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直接进行的,这样一来,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劳务或服务,很容易使定点供应商过分地“讨好”采购人,而使政府采购供需双方的地位失衡,使一些政府采购项目难以置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之下;同时,采购资金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也使财政部门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管力度大为下降;另外,众多采购资金分散在各个采购人的账面上,也使财政资金丧失了集中支付的优势,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日常跟踪监管 定点采购项目不仅是一些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的项目,而且所涉及到的采购人也相当众多,一旦定点供应商失去诚信,不能严格履行其服务承诺,势必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不仅侵犯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而且损坏了政府采购的形象。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轻视或放松对定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通过一定的措施制度,对定点供应商加强跟踪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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