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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如何实现与国际衔接

作者:牛志奇 发布于:2007-06-28 12: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在我国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今年年底将如期启动加入GPA的谈判,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如何实现与国际接轨是我国政府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接轨 认清切入点

  首先谈谈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只有充分分析、减少这些问题,以具体存在的差距作为切入点,我国政府采购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才能更顺利。笔者认为,大致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差距: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主任 牛志奇

  采购理念还很滞后 政府采购在我国起步较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政府采购的历史非常短。即使到了现阶段,政府采购的概念可以说只在少数人的头脑中存在,虽然随着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政府采购”这四个字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一套程序究竟怎么回事,不少人仍知之甚少。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感觉十分明显,不少采购预算单位只有相关负责人和部分主管领导了解政府采购是干什么的、应该如何进行,其他人对此一知半解。总而言之,政府采购理念还不是非常普及,无论是采购人、供应商还是普通民众,认识还不够深刻,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毕竟政府采购是一件新事情。为政府采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必须提高政府采购的社会意识,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制度建设未成系统 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如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中司法审查程序、《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衔接等问题之外,政府采购一些相关的、具体的实施办法现在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就单个部门而言,如何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出台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身特点来制定政府采购办法、规定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施水平参差不齐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能力也高低不等。以工程实施政府采购为例,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从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形成、项目申报审批,到具体的招标过程,包括后期的采购文件备案、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等每个环节,各地纳入政府采购的程度均不相同,管理水平有异。
 
  采购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低 采购手段的距离差距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政府采购要求达到公开、透明、高效,以实现采购人的利益最大化,电子化采购能有效满足这些要求,是政府采购发展的新趋势,在WTO最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协议》版本中也特别强调了电子化采购的作用。虽然我国中央及不少地方都已经开发和使用了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进行采购或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但离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要求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

  除此以外,还存在人员储备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问题的存在与政府采购理念普及不到位、对政府采购不够重视有直接关系。这些都是我国政府采购加入GPA进程中必须破解的难题,也是相关部门、学者研究的重要方向。

应对 难题逐一破

  加大宣传力度 应通过多种方式、多个场合、多层次宣传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改革,如通过媒体把政府采购、把GPA的概念传播出去。宣传还有其他很多手段和方法,如在国家政府层面上,通过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颁发和执行来宣传政府采购改革,也可以通过各个部门组织专门的讲座和培训来普及、提高政府采购的理念。

  加快基本体系建设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在中国实施的时间不长,涉及到政府采购的相关领域要按照GPA的要求或者我国政府采购的具体情况进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关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问题,目前虽然在各地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或谈判时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但如何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哪些,等等问题并未能明确,而《政府采购协议》第四条就规定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我国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在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时可以将其考虑进去。
 
  还有仲裁的问题,《政府采购协议》里有相关的内容,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仲裁机构是什么、可以对哪些内容进行仲裁均是空白。其实,目前要考虑的不是哪些内容可以进行仲裁的问题,因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现在仍未涉及到仲裁这种方式。即使以往已有某个案例原本涉及到了,但有关部门可能并不知道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寻找解决的途径。以上所举的例子,都说明在我国政府采购相关领域的一些基本体系的建设,包括标准建设等,实际上都未达到《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

  此外,笔者认为,还应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国际化问题进行一些专题研究,同时加强队伍和人员建设,并创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执行氛围,使政府采购的相关各方都能够了解政府采购制度、规则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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