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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信息应广而告之

作者:宋勇 发布于:2007-07-02 16: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要掌握的消息,是与政府采购制度和反映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规定、公告等资料和数据的总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敞开信息之“门”。

公开法规政策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是采购活动的“航标灯”,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动指南。因此,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应统一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一方面为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时把握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方便社会公众有效了解和监督为政府采购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公开采购流程信息

  采购过程要公开 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采购人要坚持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行为。

  采购需求要公开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披露采购需求。包括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数量、名称及性质、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全部公开,给潜在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评审办法、评分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要公开 评审办法、评分标准要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中告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成员,在开标(谈判或询价)前,要例行公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公开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是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先决条件,是产生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前提。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就应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名单、采购单位、监管部门的名称和电话等,以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动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也为供应商维权提供必要依据,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有效,保障采购项目高效快捷地实施,及时满足政府公共消费需求。
 
公开集采机构考核结果

  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集中采购机构的一举一动,都直接反映着政府采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关系到政府采购功能和作用的实现。为此,监管部门要从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着手,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全面考核考核,定期如实地公布考核结果。这样,促使集中采购机构以及时满足采购的需求为原则,自觉遵纪守法,强化服务意识。

曝光不法行为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不法行为,严重扭曲了政府形象。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运用法律武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履行全方位跟踪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不法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增强法律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

公开投诉程序及处理结果

  投诉是对政府采购是否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最好检验。因而,一应公开政府采购投诉程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向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明确公开投诉事项的条件和范围,把握好投诉的内容和形式,谋求投诉的技巧和方法,促使供应商自觉分清责任,准确维权。二要及时处理,公开结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方面为供应商创造合理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信箱和电话,保证正确投诉,另一方面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及时书面告知所有当事人,实现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维护好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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