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规模 越过三道关
作者:薛磊 发布于:2007-07-02 16: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中采购规模扩大了,才能彰显政府采购的优势,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才能更好体现。”这是大部分政府采购从业者的切身体会,如何把政府采购作大?也是政府采购从业者必须思考的问题。作为从事政府采购的实践者,笔者认为,要在制定采购目录、编制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上严格把关,从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实现规模效益。
严把预算编制关
采购预算编制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采购规模的大小。采购预算编制是政府采购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执行采购目录制管理和实施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关节点,要根据即定的采购目录范围,真实、合理地区分需求,搞好资金分配,详细地编制出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采购预算,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更改。
一方面,要求预算编制单位或部门提高经费预算编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强化采购预算的刚性;更重要的是集中采购机构能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制定出实施采购的计划,整合同类项目或功能相近的货物,减少采购次数,增加一次采购的规模,发挥规模采购的优势,执行好采购预算,加强监管,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
严把目录制定关
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小直接影响了采购规模的大小。为此,政府采购实行目录制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采购目录的制定要“应纳入,尽量纳入”,可以认为,采购目录的科学订立是集中采购行为的“纲”。科学编制了“纲”,监管部门就能按“纲”行使监管职能,采购人单位或部门可以按“纲”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按“纲”依法采购。各方在采购目录的约束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采购机制,以“纲”构建顺畅采购关系的同时,也有效促进了政府采购规模。
严把资金支付关
采购资金支付是传统采购的终结点,也是政府采购的总闸门,如果这一环节把关不严,政府采购将流于形式。在目前政府采购观念和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甚至某些人刻意“模糊”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分散采购而不是集中采购、想方设法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况下,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无法形成。为此,主管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的财政部门应把住闸门关,对应该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私自转变为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应给予拨付财政资金。这样才能使游离在政府集中采购门外的采购项目回归到政府集中采购中来,才能遏止住变通、规避和“搭便车”等的违规行为,保证应有的政府采购规模,并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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