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资格不该列为评分因素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7-07-03 17: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代理机构把供应商的诸如注册资金要求、资质等级要求、强制性认证等资格条件理所当然地列入了评分因素。事实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资格条件即入门条件,不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是不能进入评审环节的。不少地方都会在招标公告中明示资格条件,且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进行验证;没在招标公告明示的地方也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评标工作程序的规定,是要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的。其具体操作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简单地说,参加了投标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会在资格性检查中被作为无效标处理。
因此,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就只能按照通过和不通过进行评审,满足要求是通过,不满足要求就是不通过。不能列为综合打分的项目。例如,招标要求二级(含)以上资质,则二级以上的就是通过。不能二级给5分,一级给10分。也就是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旦进入评审环节,就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评标委员会只能从投标报价、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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