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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社会职责 供应商脱不了“干系”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7-07-05 16: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一方面享受着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却又只顾赚钱而无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义务,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实现政府采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就必须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凸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督促、引导供应商关注国家利益,自觉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不尽责的表现

  如不少投标供应商为了降低他们产品的生产成本,不注重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治理,甚至大肆排放工业污染物;有些供应商不重视职工权益的维护,变相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少数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总信誓旦旦地做出各种承诺,具体执行时却回避、推诿扯皮,不信守诺言,甚至提供伪劣产品;或有些供应商,为了追求私利,不讲究生产经营道德,搞不正当竞争、拖欠货款、偷漏国家税收、拒缴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等。

促使主动承担

  规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将“社会责任”纳入,能遏制各种个人利益冲淡社会责任和公共义务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企业应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等,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就可以促使供应商正确地对待自身、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至于只注重或片面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无视应当履行的环保义务。具体来说,有关部门可以将那些屡教不改,经常发生重大污染、拒缴职工养老金、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的企业,排除在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以遏制其不尽社会义务的恶劣行为。
 
  列为评价体系的基本因素 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等,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因此,要有效落实和兑现这些政策职能,必须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操作中充分强化和体现供应商应尽的社会责任的重要地位。如可以将供应商应尽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评标因素来考虑,对能取得权威部门认可,在社会责任方面履行得较好的供应商,可以酌情加分,以提高其投标竞争力。

  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拒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持采购资金。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种种不履行、不关心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不少相关部门都可以予以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利用财政手段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在采购活动中,不能严格履行社会义务、关注社会责任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甚至可以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手段,从应拨付给供应商的采购资金中直接扣缴社会保障资金、扣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等。

  严厉打击并警示 对那些不能严格履行社会责任的供应商来说,没有理由让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更没有理由让他们继续享受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必须利用政府采购手段给予处罚制裁。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行为进行曝光,也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实行一票否决,拒绝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只有这样,才能引起供应商对其社会责任的充分重视。另外,在对供应商不尽社会义务的行为进行严惩的同时,还要注重对这些行为进行解剖和分析,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把事后监督检查和事前教育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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