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楼抛到二楼的投标文件
日前,某地一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气愤地讲述了这么一件事情:在某地一代理机构组织的一次维修工程采购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开标当天的9:00。开标那天,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老总8:59多一些才赶到开标中心的楼下,“那家伙急中生智,将标书从一楼抛进二楼的开标大厅,当时我还以为是个炸药包抛进来了,叫大家快跑。可那家投标单位的老总气喘吁吁地跑上来说,我的标书8:59多送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听他这么说,我也觉得有理,于是我便收下了他这份投标文件,没想到采购刚结束,就有投标人前来质疑,说我们的组织程序不合法。”
这位项目负责人越说越生气:“问他哪个环节不合法,这位投标人说‘我也说不好,但如果你们不重新组织这次采购,我肯定会投诉你们’。没过几天,他还真把我们给投诉了,也还真的抓到了我们的把柄。其实,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完全不至于影响到评标结果,但却被这投标人把我们害苦了,害得我们公司落得个‘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理决定’,弄得我也被公司警告处分。”
经追问,这位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道出了投诉人“抓”到的所谓“小把柄”:原来,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楼交易大厅签收”,否则投标无效。但是这位负责人收取了送到开标大厅的投标文件,属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没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短 评
再小的把柄也可能被抓
看完上述这个小故事,想必不少人都会被刚开始的那个小情节给逗乐,但看到最后想必也会有不少人会陷入思考:这么一个小问题有必要废标吗?或许有人还会与故事中的项目负责人产生同样的情绪:真是小题大做,这么一点小把柄根本就没必要抓。
其实,应该有很多代理机构已经体会到了“只要有‘把柄’,无论大小都可能被抓;只要有问题,就可能会被投诉”。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发展,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加。供应商投诉是时有发生的事,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要在代理过程中出了纰漏,就应该作好遇质疑、遭投诉的准备。
政府采购活动应该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而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又是一个繁琐的过程。在繁琐的工作中,从业人员很容易出纰漏,一个很不起眼的细节就可能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造成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失败。因此,从业人员之间有必要加强学习、增进交流,尽可能做到对容易疏漏的环节了如指掌,进而去避免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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