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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到位 结果客观水到渠成

作者:刘卫琰 黎娴 发布于:2007-07-31 16: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虽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开展存在一些障碍,但障碍的存在并不是工作停滞不前的借口。相关各方应从各个角度采取措施,跨越障碍。

  要实现的目标是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体系,对于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李习彬已明确定义:“考核内容科学、考核方法正确、考核主体全面”。“科学、正确、全面”,如何实现?业内权威专家、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纷纷建言献策。

建设基础平台

  按照“机构运行设计”理论的原则,各项工作均应逐层推进,只有“地基”打牢,基础工作到位了,上层工作才能顺势展开,取得良好效果。

  李习彬认为,当务之急并不是盲目扩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范围,而应整合基础工作平台,即首先解决如何开展招投标工作,如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性、透明性等措施的有效制定等问题。如果基础工作平台的搭建已经完备,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效果的发挥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出台实施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费国炎说:“目前,我省省本级还没有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定期的考核,主要是因为还没有研究出切合实际的、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不敢贸然全面考核。”

  现阶段,若要求财政部规定统一的考核评估标准不太现实,毕竟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政府采购工作情况也各异,搞“一刀切”不科学。为此,费国炎建议,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

健全考核内容

  “考核效果如何与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有必然关系。”李习彬说。

  目前,不少地方在考核时,只注重对集中采购机构具体操作环节的考核,或针对供应商投诉的问题进行随机抽查,考核不够全面,其效果必然打折扣。

  对此,他建议,如果要保证考核效果的充分实现,必须完善考核内容。不但要考核具体操作环节,还要检查采购项目是否起到服务社会、维护公共权益的作用,是否有利于我国总体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

明确考核主体

  考核小组组成人员不能只来自财政一个部门,应让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参与到定期检查的队伍中来,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集中采购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

  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透露:“随着考核内容的丰富,考核主体自然而然也应该随之完善,不但应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还应吸取采购人的意见。因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直接受益者,考核评估体系中也应包含采购人的意思表示。”

  在国外,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中经常有两类监督主体:一是政府内部的评估主体,二是外部评估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认为,如专业媒体等舆论力量也可以加入到考核队伍中来,比如对各省市集采机构工作的情况进行横向评比,这属于外部评估机构的力量。通过对比,发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且各地政府采购部门还能借此学习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

  而对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编制不足的状况,局面显然很难在短时间内扭转,费国炎想出了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他说:“如果没有时间和人力进行实地检查,可以通过纸面调查的方式代替。”虽然这种方式不如实地检查发现问题更实际,但无疑也是一种对策。

对考核主体进行考核

  目前,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弱势地位,个别集中采购机构对于监督管理部门的不规范“考核”虽有不同看法,但“敢怒不敢言”。如何改善这种情况,促使集中采购机构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考核工作中来?李习彬认为:“考核应全面,不但应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而且还应包含对考核主体的考核。”

  应对考核主体考核工作的全面性、公开性和执行效果进行考核,以此作为监管部门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和奖惩内容。同时,多听取被考核者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

考核要奖惩结合

  专家指出,要做好集采机构考核工作,还应该认识到,只有处罚没有奖励的考核是畸形的考核。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必须做到奖惩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发挥激励机制,真正促进集中采购工作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引入竞争机制

  面对查不出问题的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明锦猜测,可能也因为存在的问题与惩罚措施脱节。即便“揪”出问题,也只能批评、教育,不能像处罚社会中介机构那样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里的项目应该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陶小星就没有这个顾虑,她说:“我们省本级有两个集中采购机构,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内部竞争机制,竞争机制促使他们必须积极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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