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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采购预算编制 促规模效益提高

作者:项正红 詹际盛 发布于:2007-08-01 15: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在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政府采购前一阶段的预算编制环节仍面临一些问题:

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认识不到位 部分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预算是在现行预算体制下搞的另一套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方案)就是政府采购预算,以政府采购计划(方案)代替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过于粗糙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财政预算管理是重视资金分配、忽视资金使用的粗放式管理。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却明显滞后,部门预算编制过于粗糙、流于形式。而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之上,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也是粗放型的,难以操作。
 
  编制不规范 一是部分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随意性很大,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争盘子、抢资金”的现象。二是部分采购人受利益的驱动,巧立名目,滥编滥采,造成现有资源的闲置、浪费。三是对采购项目不进行科学的认证和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预算不是过高就是过低。

  技术要求含糊不清、存在指定品牌的现象 部分采购人对财政部门确定下来的采购项目,申报的技术指标、规格要求不符合要求:要么填写指定某一品牌或供应商,要么不填,给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带来很大的难度,客观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需要配套工作的支持

  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采购人的认识水平 通过举办培训班,下发专门文件等形式,大力宣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采购人逐步认识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仅是法律要求、财政管理要求,更是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必然要求。

  与部门预算衔接,遵循“两上两下”的程序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模式,政府采购预算是含在部门预算之内的,这决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的同步性,通过“两上两下”程序,报经人大批准后执行。
 
  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通过制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对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支付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即财政部门根据年初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将采购计划下达到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凭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经采购单位和专家验收合格的)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供应商。如属“拼盘”项目资金,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先集中到政府采购资金账户,再由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供应商。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由财政核减指标,用于平衡预算。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人单位。

应加强预算管理

  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财政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是前提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模式,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资金支付管理主要还是由业务部门负责。因此,只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财政业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如果业务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无论采购人有无年度采购预算,只要采购人提出采购要求就同意,那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业务管理部门可以随意地把采购资金直接拨给采购人,政府采购的各项管理都无从谈起。

  预算审核是关键 把日常政府采购管理中获得的信息(如价格、性能等)应用到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中,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模效益提高。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审核:一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完整性,看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有无错编、漏编现象;二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合理性,看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是否必需,档次是否必要,项目采购金额是否适中,有无高标准采购或预算安排和市场价格相差悬殊的现象;三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关联性,看是否有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现象。

  严格执行是根本 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任何单位不经法定程序都不得改变,这要求财政部门要敢于抵制来自各方的压力和说情,严格执行经人大批准的部门预算,才能逐步树立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约束力的形象。如果不严格执行,采购人就会把编制预算当成儿戏。

  提高规模效益是目的 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范围,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做好大宗物品采购的同时,政府采购逐步由货物采购向服务和工程采购领域拓展。要逐步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防止逃避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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