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须“三提防”
作者:詹际盛 项正红 发布于:2007-08-02 13: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通过历年的工作实践证明,在县级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现笔者从工作实践出发,谈谈在县一级怎样做好邀请招标:
进一步规范,须“三提防”
邀请招标既是国际惯例,也是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它解决了技术复杂、具有专门性等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问题,具有针对性强、采购成本低、工作效率高等特点,在县一级这样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不失为一种简便、灵活、有效的采购方法。但邀请招标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自由竞争得不到充分体现等等。正是由于这些缺点的存在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的情况下,要“三提防”:
暗助供应商行为 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的方式,以蒙混监督者的视线。
邀请的都是相互熟悉的供应商 相互之间有往来、关系密切的供应商很容易通谋作弊,搞假竞争或私下“分标”平均供应采购项目等舞弊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 有不少的采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在采购工作中有意缩小招标范围,不向外地资深的、竞争力强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投标通知,有意排斥外界竞争市场的介入。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采购工作人员,应把《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学透、学深,领会精神实质,掌握采购要领,认真执行三个部长令,严格按照采购方式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采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邀请”必须细化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以下简称“适用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不难看出,上面这两种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等限制性的规定,解释的余地和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弊端。
如有的利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有的暗中指定邀请对象等等,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甚至产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而要能真正从源头上“规范”和完善邀请招标采购行为,必须从细化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入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凭借实践经验来核准采用该方式的合理性。
加强标前准备和资质审查
根据数年的采购工作实际经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少(一般在3-4家),加上投标书不规范等各种情况,废标现象发生率较高。笔者认为,加强标前准备和资质审查很重要。
首先,加强资质审查工作,针对项目内容邀请符合相应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在标书发出前召开招标交流会,确认所邀请的供应商有项目实施能力并响应投标邀请。同时,确定适当数量的邀请投标单位(一般为5-6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况,强调投标截止时间。
其次,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前应做好充分的招标准备工作,明确招标目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所招标项目、内容描述准确,要求明确、合理,及时组织招标项目的答疑,对所发生的疑问以补充文件形式统一书面答复。同时,要加强标底管理或采取无标底招标,以保证邀请的投标人不属于同一利益集团。
最后,为了保证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应规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我们基本可以保证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成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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