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 违规采购的“克星”
作者:金平 发布于:2007-08-02 13: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履约和实施阶段,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情形,供应商在中标后,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次充好,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一气,提供质次价高的货物、服务,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避免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有必要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领域建立政府采购监理制度。
实施监理的涵义
所谓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实施监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以及合同等,由特定机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以相对独立的第三者身份进行观察或者进行检查等形式,对其进度和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或者建议的过程。
实施监理的意义
建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监理制度有助于提高采购质量 通过监理制模式,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对所采购的货物进行全程质量监控,有效地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更换配置,促使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履约。
是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覆盖采购全过程的有效手段 目前,各级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工作在整个采购过程只是开了个头,仅确定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其后有一个较长的合同履约期。在这个履约期内,直到验收结束,均有采购人与供应商发生串通的可能性,尤其是在验收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通过监理制模式的运行,能有效的遏制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的实施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适应当前工作现状的需要 今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最低评标价法和低价优先法被确定为现今政府采购价格评审的主要方法,市场竞争势必日益激烈,供应商为了中标,不惜牺牲正常的利益所得,甚至亏本经营。这样在中标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诸如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只有通过监理制模式的运行,才能对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进而遏制这种情况的出现。
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法》仅仅在第41条对有关验收方面的内容做了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反观建筑工程领域,现行的制度应该说已经比较成熟,从工程开始招标到工程监理及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货物、工程与服务,涵盖的范围相对比建设工程领域还要大的多,且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有关货物、服务的监理制度来填补这个空白,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实施监理的可行性
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实行监理,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现实基础:
监理制已成为国际上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的惯例;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方面,有大量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依据;国内有许多经验丰富的监理方面的专家、其他类型的人才;部分监理公司完全有能力承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监理任务。
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实行监理,针对目前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抓大放小的办法,即由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中选择达到一定金额,具备监理可行性的货物与服务项目,交由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对于监理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还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公司。
总之,政府应该致力于建立公正、公平、完善的社会评判体系及其法律机制,以便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进行客观的评判。应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监理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完善对监理的运营进行制约的相关制度,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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