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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定”项目 科学编写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07-08-09 10: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正在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的范围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成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一个重要手段。

目录应不断充实

  我国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在逐步完善,采购范围在不断拓展,采购规模在不断扩大,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运行也越来越规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采购总体规模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还不协调,政府采购的推进速度缓慢,这种情况与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状况存在很大的关系。
 
  集中采购的规模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优劣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规模效应是衡量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指标。集中采购目录是推动政府采购发展的一个主要政策依据,对于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应,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问题与困境

  就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采购范围狭小 如笔者所在的省份,进入集中采购通用范围的货物类10项、工程类3项、服务类5项、专用项目9项,总计27项,而某些兄弟省市的集中采购目录则涵盖了财政性所有支出的项目,这些项目都纳入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去。

  应纳入而未纳入 大量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没被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如网络租赁、网络维护、汽车加油、物业管理、防汛物资、抗旱物资、消防设备、广播电视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教学设备以及中央拨入省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采购、90%的高等学校办公设备等,这些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还没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制订缺乏科学依据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执行的主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只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实施承担者。一般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目录和专用目录两块,通用目录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专用目录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这种划分背离了法律原则,因为《政府采购法》没有通用目录和专用项目之分。这种做法明显弱化了政府集中采购的作用。

  目录执行还存在纰漏 一些政府采购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很少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情况,因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采购人将集中采购项目交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据有关数据显示,某省2005年度全省政府采购情况报告显示:全省有1738个集中采购项目应该依法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而实际上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执行或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占到调查项目的25.26%。政府采购中心完成采购项目188项,采购合同金额1.76亿元,仅占省本级的17.2%。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让部分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披上了政府采购的合法外衣,本应是政府采购主导的集采机构却成为配角。

规范与落实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授权有关部门公布执行的政策性法规,对促进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任务和目标,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订和管理,是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一个重点,为了消除政府采购的弊端,依法行政,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加强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进程,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重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订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的一项规章,是贯彻《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从工作实务出发,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于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拟订过程中,政府有必要介入,加强其立法审查,并将其纳入人大的立法听证程序,尤其要听取集采机构的合理建议,使之充分与法律相吻合,并经省(市、区)人大批准后贯彻实施。这对于促进集中采购目录的规范性、合法性及推动政府集中采购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进一步完善目录的主要内容 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质内涵是对实施政府采购范围、内容、限额指导性、规定性的界定。它能为更好地开展采购工作创造条件,规范应该纳入采购范围的采购行为,同时为编制采购预算、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监管提供依据。因此,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应该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和充实。
 
  一是集中采购目录应该进一步扩大。货物类如防汛物资、抗旱物资、消防设备、广播电视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质检设备、教学设备以及中央拨入省一级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采购、高等学校办公设备等;工程类如二级单位的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公共工程项目等;服务类如网络租赁、网络维护、汽车加油、物业管理等都应该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是将集中采购目录分通用目录和专用目录没有法律依据,建议统一称为集中采购目录。同时,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只能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加强对集中采购目录执法检查是落实《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把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人大监督范畴,对防止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流失,发挥政府采购中心的政策功能优势,扩大采购规模,进一步加大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加强对采购人的项目委托情况的审查,如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督促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定期将所有采购项目委托情况张榜或上网公示,定期由省人大、纪检、审计部门汇总签署检查意见,这对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是迫切需要的。

  目录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广泛性,应该由省政府直接颁布。目前,大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均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如果仅由省政府的一个组成单位公布,可能会带有一定的部门色彩,不利于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

  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监督检查 政府集中采购应该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集中”是政府采购的首要基本方向,当前,政府采购只有通过高度集中的模式,才能显现规模效应,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并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从而强化全社会的政府采购意识。政府要特别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防止其与供应商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相互勾结,损害国家的利益,要让全社会知道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或自行采购是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即便签订合同,也不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要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只有有效地限制采购人滥用自由采购的权力,《政府采购法》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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