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比价”干扰 击破“价高”假象
作者:朱润菊 史文红 发布于:2007-08-10 16: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的业绩是在日积月累的具体实践中体现的,每次采购的质量、服务、价格等状况都关系到政府采购的成效与形象,特别是成交价格,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项目的成败。
笔者在工作中偶有“价格高”的耳闻,其实价高与否是在价格比较中产生的。而价格比较,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比价基础上,形成一致的标准,以创造可比条件。
科学比价存在干扰
通常干扰比价的因素有:
税价差别 通过政府采购购入的物品作为国有资产入账,中标供应商必须开具发票。通常个人消费时可能会以“不开发票”为条件,讨价还价。政府采购与个人购物习惯不同,期间就存在着“税”的差别。某家商场的家具供应商甚至明确告诉顾客,政府采购因为要出具发票所以价格必须高出10%,着实让政府采购遭遇了尴尬。
品质差别 政府采购的质量要求、服务要求普遍较高。在质量方面,所有政府采购的物品都会有正式的合同要求,一旦发现质量存在问题,不仅扣缴违约金,某些协议供货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甚至将受到限制,这些“高标准、严要求”避免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高标准的采购,品质差别也同样体现在价格中。
时点差别 采购价格随行就市,与时点关联。最为典型的如空调采购,就有着明显的季节性;而IT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产品更新换代迅速,价格波动较大;其他产品也有类似情况。另外,有些产品的产地价格与非产地价格也存在差别,忽略时点因素,将会导致比价的失误。
其他 在打包采购中,比较的是包的总价,包中具体分项的价格偏高、偏低互相抵消不一定影响包的总价,包价最低并不能保证分项的价格最低,取出分项进行市场比价也会产生高低的误断。
诸如此类条件差异是比价前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剔除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比价才有意义。
价格的控制目标
价高是在比较中产生的,不同参照系统,比较的结果不同。明确了干扰科学比价体系的因素,政府采购应达到怎样的价格目标?
不高于市场零售价 节约率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力,这里的节约率主要指市场节约率。如果政府采购的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会使政府采购存在的必要性遭受质疑。因此,不高于市场零售价是政府采购最基本的目标。
实现市场优惠价 与市场零售价相对应,政府采购如能得到代理商的支持,享受市场优惠价,才会有市场节约率,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业绩。
争取厂商优惠价 如今,市场上“团购”十分盛行。所谓团购,是指集中大量采购,厂商从中得到了大批量的订单,顾客得到优惠价格的形式。其实政府采购是“团购”的最高模式,如果政府采购能完全发挥“团购”的规模优势,政府采购的价格优惠将是无可争议的。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政府采购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价高现象,努力实现最优价格。
为避免价高寻对策
设置补救措施 政府采购要求公平、公正,这也包括公平、公正对待采购结果的意思。如果在可比的条件下,政府采购的价格高于其他方式实现的价格,政府采购应该认可其他方式实现的合理低价并纳为政府采购的结果。如笔者所在省计算机协议供货实行联动以来,采购人根据招标确定的计算机品牌型号、价格向供货商直接购货,虽然解决了采购效率的问题,但由于众多复杂的原因,协议价并不具备价格竞争优势,还反而成为价格的限制。为此,一些城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采购人从非协议供货商中以更优惠的价格取得同样产品,合同经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即有效,从而缓解了政府采购的价格矛盾。
类似的补救措施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垄断,并体现政府采购的服务职能。当然,这种开放的、包容的制度会对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对采购的实施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合理、合法地认可这个“非常结果”,如何核定采购方式,如何避免滥用补救措施等等问题,均值得从业人员深入思考。
进行集中后品牌竞争 集中采购的初衷是向规模求效益,采购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关系着政府采购的中标或成交价格。在采购中,应充分发挥品牌竞争的作用,实践证明,品牌竞争是制止垄断、防止串标的有效手段,无论是招标还是谈判,都能取得良好效果。
作为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必须在预算编制阶段就加强规范与统一,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从源头上为集中采购奠定基础。
采购人员敬业爱岗 采购人员不是简单的跑腿角色,如果没有敬业精神和精通的业务素质,会处于被动地位。同样的标的、同样的三次报价二次谈判的规则,不同的工作人员观察与理解力、判断力、谈判风格不同,采购结果也不尽相同。成功的谈判人士不仅能够掌控谈判局面,还能在友善的气氛中达到预先计划的目的,实现合理低价。当然,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不仅仅体现在谈判桌上,还包括正确、高效地运用各种手段和渠道;对采购过程中的某些情况具有业务敏感性;掌握市场行情的最新动态,让真正有实力的供应商参与竞标……提高采购队伍的业务素质,才能保证采购的高效,同时这也是抑制采购价高的一个重要方面。
优化行政手续 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既能体现政府的形象,化解不必要的矛盾,还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笔者以为,结合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可考虑从三个方面优化。一是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扩大网上信息互动范围。除了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通的网上询价外,随着数字证书的推广与普及,还可拓展到网上注册与报名、网上投标、合同与验收单的电子签署等。虽然网上信息互动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面铺开,但构造采购信息电子化平台,搭建网上信息互动框架是大势所趋。二是开设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供应商办理结算。三是精简手续,优化流程。如果资金结算在业务部门与管理部门进行,其中有6~8道审批签署手续,狭长的审批通道极易“瓶颈”阻塞。这种环节多、传输落后的操作方式在信息网络时代应予精简与优化;事实上,资金结算只需审定合同履行与资金到位两项内容,一些地区政府采购的资金结算仅在一个部门一次性审定办理。无论是“一站式”服务还是优化流程,强调的是抓住重要环节,在重点环节形成高效管理。而对于供应商来说,一些内审流程应该屏蔽。
价格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各相关当事人不仅要从市场寻求优惠价格,还应从自身角度来努力降低价格。只有实现优惠价格,避免价高现象,政府采购之路才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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