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中标公告说YES还是NO
作者:刘卫琰 发布于:2007-11-27 14: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部分地方在发布中标公告之前多了一个步骤:先发布中标预告,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和顺序,接受供应商的质疑,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任何人质疑再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他们认为,如此操作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质疑和投诉的几率。这个做法是否可行?
赞同:高效且共赢
实现三方赢利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费国炎:
虽然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操作部门没有发布预中标公告的做法,但是发布预中标公告是有必要的。财政部18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要发布预中标公告,也没有指出此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发布预中标公告不但可以实现供应商、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三赢”的目的,而且也不一定会造成采购效率的丧失。
首先,从采购人的角度来说,一旦发布了中标公告,采购人就要依照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如果采购合同签订后又发生了质疑和投诉,投诉处理期间采购合同将停止履行。如果质疑、投诉一旦成立,将导致合同无效,这给采购人增添了更多的麻烦,问题处理完毕后才能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效率更低。如果发布预招标公告,可以将采购活动中所有问题的处理环节前移,大大减少了采购人的麻烦。
其次,他指出,目前发布的预中标公告内容有些单调,应进一步完善,增加内容,特别是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评分分数,以及每一个评分栏目的得分。这样利于失败的供应商比较得出自身的不足,找到失败的原因,促使其有针对性地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最终达到提高整个行业生产水平和平均生产率的作用。
再次,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问题处理环节的前移减少采购合同签订后再撤销合同的麻烦,从某种程度上说减少了工作量。
给采购人权利
青岛市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于全发:
打开“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其中就有一个预中标公告栏目。据于全发介绍,目前,青岛市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布中标公告之前都要发布预中标公告,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质疑、投诉发生,将再次发布中标公告。
对于此做法,他表示,发布预中标公告是出于公正化、人性化的考虑。在预中标公告中,会根据评分的高低依次排列出供应商的名称,采购人可以据此,对几家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掌握其生产能力、了解产品质量、证实资质的真实性,这更有利于采购人选择得到令自己满意的供应商,更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如果直接发布中标公告,采购人只能和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采购人的选择权,是一种不人性化的表现,这可能是造成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不满意的其中原因之一。
政府采购一直要求防止商业贿赂,这也是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青岛市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此项职能的充分发挥,制定了行贿查询制度。制度指出,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预中标公告之后,采购人可以对采购金额在50万以上的项目进行网络查询,查询供应商是否存在行贿纪录,同时,市检察院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采购人是否存在受贿行为,一旦存在可提前发现,以免采购合同签订、执行后产生恶劣影响。
解决两难处境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龚云峰:
从18号令的规定来看,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还要向中标供应商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者中标供应商改变中标结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中标通知书是合同订立的标志,而按照18号令的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意味着合同订立,意味着可以接受质疑和投诉。如果质疑有效,采购人也没有权利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因为《合同法》没有赋予其这个权利,然而,从《政府采购法》的角度来看,采购人和供应商也不能签订采购合同,这将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推到了两难的处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建议,预中标公告这个环节不能少。在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发布预中标公告,公布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和排名,接受其他供应商的质疑。7个工作日后,如果没有质疑再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此做法不但可以维护供应商、采购人的合法利益,也使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摆脱两难的处境。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法律顾问马明德律师也赞同以上观点。他表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发布预中标公告可以有效防止采购人和预中标供应商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不赞成:多余且不规范
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隙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
这样的做法无疑是政府采购效率的丧失,也给暗箱操作留下了一个可以运用的空间。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日趋规范,但是暗箱操作的行为依然存在,发布预招标公告,不但给暗箱操作行为留下了可以运作的时间,而且目前在预中标公告的内容中,大多对前三名中标供应商的姓名、所中的包数等内容进行了公布,由于预中标公告缺乏法律效力,这些内容都可以进行更改。当一切都公之于众时,为排名靠后的供应商相互串通、供应商和采购人相互串通等不轨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他认为,预中标公告是暗箱操作的一块沃土、一张温床。
虽然有些地方声称,发布预招标公告可以防止签订采购合同后,因为质疑、投诉事实的成立造成采购的合同失效。对于这一点,曹银发并不赞同。他认为,《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了五年,各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出台了规范采购行为的管理办法,全国的政府采购活动都越来越规范,质疑、投诉的案例越来越少,仅以江西省为例,一年也就几起。如果为了这几起案件发布预中标公告,最终导致采购效率的降低,得不偿失。
应依法开展采购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组组长曹长阳:
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的有关规定。据了解,目前,本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也没有发布预中标公告的做法。
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第63条又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第64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曹长阳表示,由此可见,18号令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即可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没有发布预中标公告的环节,政府采购操作部门应该依法开展,规范操作。特别是现阶段,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负面舆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形象。政府采购应依法开展,依法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政府采购的阳光形象,为政府采购正名。
同时,发布预中标公告多增加了政府采购的一个环节,公告期限一般在7天左右。对于政府采购来说,很多采购人反映时间长、效率低,特别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完成需要大概一个半月的时间,再增加7天的预中标公告期限,无疑是对政府采购效率的破坏。
重在规范操作
许多有发布预中标公告做法的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指出,此做法的一个最大好处就是: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处理环节前移,这可以防止签订采购合同后再发生任何纠纷,给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一位不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家指出,这不应该成为增加预中标公告环节的原因。预中标公告不但《政府采购法》、18号令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发布,而且政府采购应该把着力点放在操作的规范性,程序的公开、透明性上,只要做到操作规范,透明、公正,就不会发生质疑、投诉,至少发生的几率会大幅度降低。因此,发布预中标公告是一个多余的环节。
同时,该专家还表示,关于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方式、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政府采购法》、20号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质疑、投诉,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不但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想将质疑、投诉处理的准备环节前移,处理的方式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不能减免,“减少麻烦”的说法不能成立。
预中标公告与中标公告不同
预中标公告与中标公告不同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中都没有关于“预中标公告”的提法,只对中标公告发布的时间、期限、发布内容,以及不发布中标公告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从实际采购活动来看,预中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在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
内容不同
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中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金额;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内容。
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费国炎认为,与中标公告相比,预中标公告的内容相对丰富一些,不但包括中标公告的内容,还包括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而且,费国炎补充,预中标公告的内容应该更加丰富一些,不但要将排在前几位的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还应公示所有供应商的排名情况,将每个供应商所得分数较低的打分项目在预中标公告上加以公示,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法律效力有别
中标公告的发布,预示着采购结果已经揭晓,一切都已尘埃落定,中标公告的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18号令第62条规定,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采购人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于罚款,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通报。如果供应商存在无故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然而,“预中标公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起到公示、告知的作用”,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于全发表示,它只是采购、评标结果的公告,以便将采购结果提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了问题提前处理,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时间长短不同
为了进一步增加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18号令不但规定了中标结果要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而在第63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这暗示,中标公告的公示期至少为7个工作日。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法律顾问马明德律师表示,发布预中标公告的做法,一般都是各地在本地区政府采购条例中规定的做法,公示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有的地方仿效18号令中对中标公告的有关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这也是预中标公告与中标公告的一个重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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