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
作者:傅华亮 覃勇杰 发布于:2007-11-29 13: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分析、探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对策,采取有力措施,对政府采购领域更好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涉及的当事人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无论哪一方不按照规则办事,都有可能产生商业贿赂。
采购单位当事人 采购单位当事人在此方面的表现:将不应该透露的采购信息提供给供应商,编制招标文件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对于参加评标的“用户代表”进行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意见;拒签或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验收或延迟验收;到期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不按评标专家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篡改评标专家推荐结论等。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过早地将采购预算、评审专家名单、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等内容透露给供应商;为保证关系供应商高分,故意设定评审标准不完全或依特定供应商的资质、技术等条件设定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评标,出具有倾向性的评审推荐意见;与供应商串通或迎合采购人,出具不适当意见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干预采购过程,影响中标结果;对采购事项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违法违规做出处理等。
表现形式
贿赂采购当事人 这是在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如给采购当事人红包、劳务费、信用卡、购物卡等。
给采购当事人回扣 这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出的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采购人退还钱财及给予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双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采购人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个人腰包。
给采购当事人佣金 在现实生活中,假借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以采购当事人亲属的名义投资入股,参与供应商的红利股息、项目提成分配,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国考察学习;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采用,以次充好、以假换真更换采购货物的方式谋取差价等。
主要环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影响采购指向的环节都容易产生商业贿赂,如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信息的公开、评标、合同的签订、履约、审批等环节。
制定招标文件环节 供应商会主动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尽量使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由于受专业知识所限,采购人也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及咨询服务。比如:网络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人由于专业能力的限制,会采用某一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这种双方的结合,势必会造成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采购人的偏好,影响了采购的公平。
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和采购人对市场调研过程中,供应商处于隐蔽地位,通过多种渠道私下接触采购人的机会很多,常以宴请、考察、回扣、折扣等好处“公关”采购人。采购人便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在采购需求中提出带有倾向性的特殊条件或隐性条款,为供应商“量身定做”。
信息公开环节 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为使某一供应商中标,将信息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但把其具体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供应商。或者将采购信息给希望竞标的供应商,而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这些做法使得其他供应商无法了解采购项目的详细情况,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造成串标、围标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工程项目采购的问题尤为突出。
另外,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透露项目价格等重要信息,导致某一投标商事前就知道该项目的一些关键信息。相关供应商明显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进而中标。
评审环节 评审环节也很关键。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时,或受到有关方面的干扰,或接受了有关供应商的贿赂,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在评审环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以倾向性意见误导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标准不公开或有失公正;评审专家的权利和随意性过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限于专业知识,根本无法对其实施监督,政府采购法也要求不得对专家评标过程进行干预,却没有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
中标确认环节 一些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排序位置中偏后的候选供应商,通过贿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核心人物,使采购活动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达到违规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合同签订环节 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标结果,不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供应商为了尽快签订合同,或为了较顺利地完成项目验收工作,会采取贿赂采购人的方式。有些供应商在投标时,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提供优惠条件,或降低投标价,中标后,采取贿赂采购人的手段,变更招标实质性条件进行合同签订。
履行合同和验收环节 有些采购人对自己事先中意的供应商没有中标,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故意提出苛刻条件予以拒收,从而达到取消该供应商中标资格的目的。一些采购人在接受有关供应商的贿赂后,与中标供应商串通一气,不惜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马虎草率地验收,以劣充优,付款提前,服务缩水。采购人对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故意拖延付款,进而暗示供应商给予其一定的好处后才予以付款。
危害性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较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而言,更加损毁政府形象,其影响力更大,破坏力更强。
其危害性表现为: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增加了企业经营的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商业贿赂使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或者使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严重破坏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导致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畅通,诱发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公务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为了达到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掌握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及其危害性,对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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