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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促进廉政建设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7-12-03 17: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般来说,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要求,基本上停留在价格、服务、效率和质量等具体内容方面,而忽视了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功能。

  《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就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体现和实施政府采购廉政建设功能?如何发挥好政府采购的廉政功能?

法律条款为廉政建设提供保障  

  《政府采购法》中有许多条款防止腐败,突显了法律的廉政建设功能。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防止可能出现的人为因素,确保公正、公平。  

  另外,《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规定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标准,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执行。

  上述法律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提供了保证,使得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廉政功能时有了直接的依据。

操作上的控制措施  

  法律的具体规定要不折不扣地体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体现政府采购的廉政功能?在实践中是有多方面的展现的:第一,集中采购目录对采购范围进行控制。采购人的购买需求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控制了自行购买行为。第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控制,先由监管部门审核,该进集中采购的而未进项目,所涉及的资金票据一律不得报销,并要追查相关当时人的责任。第三,为潜在投标供应商提供对称性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应该公开的所有信息,政府采购所有信息在财政部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严格控制发布时间跨度,确保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对称性。第四,采购项目不得指定品牌,变相限制投标供应商。第五,采购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控制以时间紧、任务重、领导要求急等为借口而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第六,评委必须是监管部门审定的评委库成员,特殊专家要有财政部门批准,评委以随机方式抽取,各方监督到位,严格保密,采购人评委仅代表自己,不得成为专家评委,不得干扰别人的评标自主权。第七,采购人没有充分的证据,不得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第八,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要经过集中采购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更正,追加事宜要符合法律规定。第九,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的验收报告。

  上面粗略地列举了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廉政建设方面的控制措施,这些环节对一些隐形的腐败预期进行较好的控制,能够保证忠实执行法律设计的廉政功能。

救济制度是廉政功能的外在保障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发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有违规行为,有某些腐败现象,救济渠道是畅通的。供应商可以在公布采购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质疑,不满意质疑处理意见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涉及到是违纪和腐败行为的,可以直接向纪委和代理机构、采购单位领导进行举报。

  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针对掌握的情况做出处理,公开通报。另外,纪检、审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开展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对采购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有无自行采购行为,有无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和歧视性行为,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绩率,是否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廉政功能进行评估。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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