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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需要”标准可定

作者:微风 发布于:2007-12-04 09: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几乎所有的招标文件中,都把能“满足采购人需要”作为一项实质性要求。国家扶持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规定中,也是要求在“满足采购人需要”的前提下对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但“满足采购人需要”到底是个什么概念?应该参照什么样的标准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却让不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采机构感到头疼。
 
  某地一名集采机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在“满足采购人需要”的前提下,对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给予一定的优惠,但这条规定在执行中却出现了困难。经常是采购人一句“这个牌子不能满足我们需要”就把国产品牌“打发”了。“有时候我们真是很无奈,因为对‘满足采购人需要’如何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时候只能听采购人的判断。而听采购人的判断,则不可避免的会有‘指定品牌’现象的发生。”
 
  这名工作人员的困扰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遇到过,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这样一来,即使评标专家认定某自主创新或节能环保投标品牌符合标书要求,采购人也可以坚持认为其不能满足自己的使用需要。因为对所需产品的价格、规格没有明确的标准,采购人的意见很难反驳,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品牌歧视”,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如何才能界定“满足需要”?最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制定实施的《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了大家一个很好的思路。《办法》对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即为满足各单位一般办公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的资产配置标准,包括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有了严格的规定。这样一来,什么单位该配备什么样的设备就有了大体的价格、数量、技术性能范围,评标中可以据此来界定“满足采购人需要”,避免评标中来自采购人方的歧视行为。

  相关专家认为,虽然对所有的项目都规定出配置标准有困难。但对于通用类项目,完全可以制定配置标准,由此来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他认为,除了出台配置标准外,集采机构还应该严抓标书编制环节,把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参数尽量细化。对采购数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在标书参数的制定上听取该行业专家的意见,通过这样的措施,真正使“满足采购人需求”成为标书的实质性条款,而不是一些人“浑水摸鱼”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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